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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我国对于物权行使的限制事项应由立法权还是行政权进行规定,有着诸多的疑问和争执。现实中,北京存在的高峰期外地车限行制度由行政法规规定,即用行政规章来限制了物权的行使,引起了行政规章与私人物权行使的冲突、行政法与民法间的冲突。该论文着眼于如何是物权行使限制更具合理性,有利于物权理论研究的发展与完善,理论价值不容忽视。学界和社会就高峰期外地车限行制度体现的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博弈产生了巨大的分歧,并且本论文关系到社会成员对重要社会资料物权的行使,现实意义不容忽视。目前,无论是德国法还是日本法,其物权限制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都是以私人所有权为中心加以设计的,其物权限制是对于物权自由极大化的调整。显然,其制度背景与我国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是所有权制度核心的基本国情有天壤之别。笔者将立足于国情,高度重视物权立法的调查研究工作,把借鉴、移植国外法律作为补充,设计符合社会需求的关于物权行使限制的制度构建。本文第一部分重点分析当前物权行使限制的现状,物权行使限制具有经济效率和法律方面的双层价值,现在存在物权行使限制的不平等性和行政公文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问题,因此,基于保护物权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物权行使进行合理限制。第二部分重点分析物权行使限制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是权力平等保护原则、维护基本经济制度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第三部分重点分析物权使限制制度设置的构想。具体是由立法机关遵循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在梳理物权行使限制和物权保护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上,通过相应的立法行为明确由谁判断、认定和怎样判断、认定“公共利益”,确定如何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原则,并在何种情况下对权利行使受限的物权人进行救济措施。进而划定行政机关限制物权行使的界限,严格定位政府在市场失灵时的权限,树立保护私人物权的服务型政府理念,建立责权相适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