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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化石燃料的大量开采和利用,虽然对世界各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巨大的益处,但同时也造成资源储备量下降、环境污染严重、全球气候变暖等负面作用。因此,各国纷纷意识到寻找化石燃料以外的替代能源的重要性,新能源产业便应运而生。新能源具有储量大、可再生、使用污染小等特点;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能源形式;由于经济、技术因素的限制,目前尚未被大规模推广运用。鉴于新能源产品的绿色属性,各国纷纷运用多种综合手段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其中税收激励政策是一种极具代表性的方式。新能源产业的前期投入较大,短期内获取的经济效果不明显,若仍按正常的税率对其收税,将打击新能源企业的投资、生产积极性。另外,新能源产业的正外部性,即其能够优化能源利用结构、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与国家的发展战略十分契合。对新能源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减轻行业发展的负担,推动行业的快速发展。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的新能源产业发展起步早,至今已颇具规模。随着国际国内能源形势的变化,这些国家在不同的时间段采取了不同的鼓励新能源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几乎涵盖了新能源的所有能源形式,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有从事新能源行业的企业和消费新能源产品的个人。能源贸易在当今的WTO贸易体系中,已不再罕见。那些在本国享受了税收优惠的新能源产品,若出口到他国,可能会受到WTO一揽子协议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称“SCM协议”)的规制。能否援引GATT第20条作为违反SCM协议的抗辩理由,是有争议的。目前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虽处理过几个与新能源有关的案件,但没有涉及到税收优惠是否构成SCM协议规定的“补贴”的问题。若将来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对此问题发表意见,则可能会成为WTO争端解决判例法中的一个新的重要发展。我国是一个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虽长期以来以煤炭和石油等传统能源为主要能源利用形式,但也十分重视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目前太阳能、风能等产业领域的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我国现有的支持新能源产业的税收激励政策,散布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其中,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部门规章多为较详细的具体规定。这就使得这些激励措施的体系化程度较弱,效力等级不高,稳定性不强。通过对典型发达国家针对新能源产业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分析,我国可对其发展经验加以借鉴。建议完善我国的能源立法体系,明确统一的能源管理机构;整合现有规定,完善能源税收体系;加强新能源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制定政策时应抱有谨慎的态度,尽量避免与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