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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论的课题,这个问题的解决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而显得愈加迫切。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全面认识 TRIPS 立法的性质和作用,而且对制定我国自己的相关法律规范,构建与 WTO 规则相符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的第一章是对基本概念的分析。笔者认为,对“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这个问题长期争论的原因,在于学者们对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在认识上存在很大的分岐。因而,笔者在本章中首先对侵权行为及其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归责原则及物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关系作了分析,并进而提出以下观点:其一,侵权行为是指损害或足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且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 ;其二,在知识产权侵权中,我们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来确定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最后,知识产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文的第二章,主要是对 TRIPS 协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析。首先,笔者根据 TRIPS 中规定的即发侵权制度,重新界定了“损害事实”这个<WP=4>概念,提出了危险性也是损害事实的一种表现的主张。其次,通过分析TRIPS 相关条款为停止侵权的请求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找到了协定中的依据。再次,笔者明确提出,TRIPS45 条第二款更应当是“公平责任”原则的体现,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应用。 本文第三章对知识产权请求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进行了法理分析。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与物权在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上的相似性,以及知识产权特有的信息性和时间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还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不当得利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最后,笔者认为,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在确认知识产权侵权,也即知识产权请求权之诉时,西方的立法主要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涉及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才会考虑过错责任原则。 本文最后部分,笔者讨论了我国主要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和现状,并对现行法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另外,笔者着重介绍了即发侵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以及该制度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