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20世纪50年代起,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就开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当时非洲、南美等地的一些不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被随意滥用,相继进行了国内立法,并进而要求在国际层面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机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开拓性的工作,先后通过了《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在版权法或地区性版权条约中明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已经超过40个。从世界范围来看,已经在立法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中,几乎都是采用的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然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主体问题就是一个焦点,有鉴于此,本文将讨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问题。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设置为以传承人为原则,作品来源群体为例外的主体制度。本文除前言、结语与后记外,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分析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意义角度出发,认为应该确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人的著作权主体地位,同时国家、作品来源群体及其他任何个人与组织都有权利与义务去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第二部分具体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和发展,认为从作品的创作角度来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作品的著作权性质无异,但是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现状,在传承人无法认定的情况下,要特别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第三部分根据能否认定传承人,具体讨论在不同的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同时建议将付费公有领域制度引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中。第四部分研究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诉讼当事人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公益诉讼制度运用于侵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事诉讼中,以期解决诉讼当事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