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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已有两个年头。新刑诉法的颁布无疑使电子证据更加为人们所重视。本文希望通过对电子证据概念、特点的剖析及其现有法律地位的分析,能够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在原有学者研究下有一个更加充分的认识,并指导司法人员在实践认定电子证据时有准确的方法。本文拟从三部分阐述电子证据的认定。第一部分为电子证据概述。首先介绍电子证据概念以及电子证据发展过程中不同的表述方式,例如电子数据证据、计算机数据证据、计算机证据等:探讨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概念上的共通性与差异性;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随着光、磁、数字技术、电子科技的进步正在快速的演化出各种形式,总的来说表现为:文字、图像、符号、声音等形式;生活中具体存在的有: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网上聊天记录、网页浏览记录、移动终端数据等形式。其次从依懒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安全性和稳定性等四方面总结电子证据的特点,揭示电子证据特殊的性质导致其在认定方面保留证据认定的方法而又有自己独特之处。最后讨论电子证据的定位。我国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学说有多种,之前我国法学界存在“书证说”、“视听资料说”、“物证说”、“独立证据说”、“混合证据说”的争论,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得以最终确定。第二部分讨论电子证据可采性的认定,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介绍证据的可采性的概念,引出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概念研究。第二,在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中应该遵守非歧视原则。第三,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按照关联性认定、合法性认定、真实性认定的顺序,如果关联性认定可以排除的话,就不必进行合法性认定和真实性认定了。合法性认定时要确定主体与程序的合法性,主要是对电子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予以讨论。真实性认定着重介绍认定的方法。第三部分从电子证据证明力认定入手,主要论述了四个方面内容:首先介绍了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概念;其次讨论了电子证据证明力认定标准,即从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完整性、关联性三个方面来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再次分析得出经过公证、自认、核对等方法处理的电子证据复制件证明力应当与原件相同,最后阐述了三种类型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