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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行政不作为现象日益突出,行政不作为类型案件已成为行政诉讼案件新的增长点,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研究,无论是对行政行为本身还是行政诉讼均富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对行政不作为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以概念、特征为切入点,探讨其构成要件及分类,提出对我国行政不作为进行法律规制的意见。
全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和特征。本文将行政不作为界定为行政主体负有积极作为义务并具备作为可能性,但在外部形态上消极不为或仅以预备性程序行为为表现,根据法律规定或推定其已作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此基础上概括出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性、消极性、隐蔽性和社会危害性四个主要特征。第二部分沿着行政法治发展的脉络,进一步剖析了行政不作为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探讨对行政不作为的事前法律规制。通过构建科学的行政组织及公务员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不作为;发挥行政程序法在控制行政不作为中的作用;加强监督,控制行政不作为。第四部分探讨对行政不作为的事后法律规制。通过扩大我国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范围,将抽象的行政不作为、侵害公共利益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的赔偿制度。
最后在结语中提出,对行政不作为的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全部行政法理论与制度,甚至涉及宪政、行政管理等诸多问题。行政不作为独特的理论价值是研究它的魅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