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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刑法规范冲突属于法律规范冲突之一种,它不仅是一个现实的刑法问题,同时更是一个方法论问题。金融刑法规范冲突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在金融犯罪广泛刑事立法的背景下经过一定时期产生的,为便于研究金融犯罪而被广为接受的学理概念。细察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基础理论及相关规范冲突研究方面的论著,其内容主要停留在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空白刑法规范与补充规范的冲突和协调、行政刑法规范本身的变动及适用、金融个罪的规范冲突等浅表层面的探讨,未能针对金融刑法规范特征整体性、系统性地研究金融刑法规范冲突问题。随着金融刑事立法的日益繁多,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现象越发常见,在金融时代大背景下深入挖掘金融刑法规范间冲突的逻辑关系,探寻规范间冲突解决的根本路径,是一个重要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共有四大部分,即“概念厘清”(逻辑前提部分)——“类型及原因分析”(归纳抽象部分)——“前置性理论依据”(理论根基建构部分)——“方法提出”(方法解决部分)。这四部分内容层层递进,环环相扣。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概念的界定是逻辑基础、理论前提,主要集中在三大问题上,即金融犯罪概念之理论的辨正、金融刑法的规范渊源以及法律规范冲突的实质逻辑性质。金融刑法规范本身的发生和发展史,揭示了金融犯罪概念的界定作为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概念界定的关键和紧要过程。金融犯罪概念的演变经历了称谓及概念初步形成、发展以及深化三个阶段。金融犯罪是指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违反金融刑事法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至于哪些秩序是社会金融管理秩序,哪些法规是金融刑事法规,可以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金融概念的确定而确定。但金融刑法不同于金融犯罪,两者是事实与规范的对应关系,即“金融刑法”重视的是规范的一面,而“金融犯罪”概念所重视的是事实的一面。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是指在适用于某一构成要素的情形下,因金融刑法相关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素及法律责任内容的不兼容而导致它们不能被全部实现的规范重合或缺位状况。这一冲突主要发生在金融犯罪领域,具有特定关联性、金融与法律的互相嵌入性、动态常变性、多元性和多层次性等特征。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类型划分是紧接着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概念的理论问题。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作了不同的划分,包括单一规范冲突与多种规范冲突、形式意义冲突与实质意义冲突、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原发性冲突与衍生性冲突。基于此,从立法技术、立法理念、立法权能等三个层面分析金融刑法规范冲突产生的原因,从而为金融刑法规范冲突解决理论依据的提出奠定了基础。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解决是最后的落脚点。由于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规范在目的、性质与适用上的差异性,决定了其所要求的违法性程度、规范内容等也当然有所不同,它们之间的冲突解决的建构从解决前置性理论依据——解决原则——解决规则——解决具体方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金字塔冲突解决模式,即以“一个理论三个标尺”(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补充规范的性质定位、法秩序统一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的法益判断)为前置性理论依据,坚持刑法谦抑主义和规制缓和原则,遵循位阶的效力性、刑法解释先于刑法修改、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规则,最终到具体冲突情形处理方法的提出。因此,对不同冲突的情形应适用不同的冲突解决规则:一是,金融行政法与刑法规范保护目的一致的场合,金融行政法律法规应当是刑法规范的前置性规范,而且这种前置性规范具有必然性;前置性规范应当用尽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刑法规范;金融行政法保护的法益与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一致性、延伸性。二是,金融行政法与刑法规范保护目的不一致的场合,金融刑法规范应当具有独立性,不能因为前置性规范的存在而影响金融刑法规范对金融犯罪的定罪处理;金融刑法上的犯罪判断不完全依赖于金融行政法上的判断;单纯的金融行政违法判断不能成为金融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基础。三是,关于规范技术层面、法律概念等方面的冲突,也应当基于规范保护目的的相同与否进行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