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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以来,在行政争议的解决、不当及违法行政行为的纠正和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开始逐步显现。主要表现为管辖主体杂乱,人员不专业,复议主体地位不中立,复议没有程序、过程不透明等。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学界出现了对行政复议进行“司法化”改革的理论。这一理论经过十几年发展完善后,如今成为行政复议改革的主流理论,并直接影响到了实践。这一改革方向在根本上颠覆了行政复议原本的性质和制度定位,认为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是“准司法”的,并将制度定位从“内部监督和纠错”转变成“权利救济”。这种性质和定位观让行政复议失去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失去了其最大的特点:效率和专业。行政复议因此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变得与行政诉讼形式雷同,功能重复。同时,在制度构建层面,这一理论针对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但这些改革措施或者未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和行政机关的实际运行情况,或者让行政复议进程缓慢,造成了没有必要的资源浪费,或者极易引起行政机关的抵触,因此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并不完全合适。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复议司法化的整个理论的逻辑推演过程都存在着极大的漏洞。行政复议司法化在推理方向上有自我证明和循环证明之嫌。行政复议司法化提出,是先进行制度构建,再以制度构建反推理论基础。这就造成了其理论基础的提出没有任何“理论外”根据,而理论基础恰恰是制度构建的前提,这就造成了其推理顺序上的本末倒置。同时,审查行政复议司法化的具体的推理过程,其中每一步也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对行政复议司法化这一主流改革方向的研究和分析,笔者最后提出,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仍然应该坚持行政性,以效率为目标,兼顾公平,以内部监督和纠错作为其制度定位。同时确实应当承认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公正性太低的问题,对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方向予以选择使用。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的改革主要有:在县级以上政府下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人员培训制度,在坚持行政复议主体仍然是上级机关而非中立机关的前提下,相应建立追责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从而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