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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自兴起以来,发展至今已历经三十多年。在我国农业“三化一体”的发展进程中,合作社发挥了自己特有的作用。面对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资金短缺的实际情况,是否可以通过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方式缓解正规农村信贷供给不足、提高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的信贷可得性成为关于合作社的一个热点话题。2006年10月3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有条件的合作社才可以开展信用合作。这一规定在明确了合作社新的发展方向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新的疑问:什么样的合作社才是有条件开展信用合作的呢?针对这一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并没有详细地说明。本文的主要写作目的,就是希望在充分分析国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脉络的基础上,通过对比相关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开展信用合作过程中的经验和手段,运用数理软件建立一个对于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这一体系的建立更好地刻画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条件。在文章的内容上,本文首先简要分析和论证了在我国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但是由于合作社自身还存在融资难、内部控制和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所以在开展信用合作这一问题上需要一个评价体系对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能力进行评估。其次,文章通过对国内外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及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相似业务文献的梳理以及对于部分合作社开展相关业务较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的经验启示得出了所建的指标体系需要将合作社分为适宜开展全方位信用合作,仅适宜开展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不适宜开展信用合作的三大类这一结论。再次,文章在充分分析了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可能面临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相关金融机构评价体系及一定的数理方法构建了合作社评价指标体系,并提出了划分合作社的具体标准。最后,本文通过举例说明的方式,分析评价了所选范例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能力,并根据所建指标体系对于该合作社下一步经营发展提出了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