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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来规避税收早已经不是新鲜事情。这种以规避税收为目的的转让定价,不仅会侵犯东道国的税收利益,还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这对于整个市场的发展来说都是不利。各国税务当局已经意识到跨国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所带来的税收流失的严重性,均建立转让定价的税收制度进行反避税。然而,由于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的投资活动存在差异,在这种环境和背景下各国的转移定价税收制度立法时间不同,完善程度也存在诸多差异。一般来说资本输出的国家往往是发达国家,其税收流失相对严重,故其在转让定价方面的立法比发展中国家更早,也更完善。OECD一直以来都是作为转让定价问题的研究导向者,期间发布了《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1979年)、《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涉及的三个税收问题》(1984年)和《跨国企业和税务部门转移定价准则》三份报告。许多国家在建立转让定价税制的过程中,都借鉴了这三份报告,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大量外商投资企业纷纷涌入中国,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带来显著影响同时,也带来严重的税收流失。意识到税收流失问题的严重性之后,深圳市政府于1987年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反避税规章制度。随着我国税法的不断修改和完善,目前已经建立了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为核心的转让定价税制。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选择《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研究——基于ZFC公司案例》,以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双结合地方式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和征管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一共有四章,由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两大部分组成。其中第二部分从理论上介绍了我国当前的转让定价税制,并通过与国外的税制比较,对其做出相应的评价;文章的第三部分则在前文所述的转让定价税制的基础上对案例进行剖析,并对案例做出了相应的评价。具体的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是绪论,主要对文章的选题意义、研究方法、文献综述做出介绍。其中在文献综述中,对国内外理论研究进行了梳理,也对国内外在转让定价税制的历程和法规概况进行简要说明。第二章是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相关概述,主要关于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原则,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做出介绍,并给出有关评价。第一节界定了我国税法当中的关联关系,提出我国关于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呈现标准在降低、适用范围在逐步扩大的趋势;第二节介绍我国税法当中关联交易的类型,其原理均是通过少计收入、多计成本以达到避税的目的。第三节介绍了我国是以独立交易原则作为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并对该原则的优缺点做出评价,指出有必要在税法上引入公平交易值域的概念,并在立法加入独立交易原则的概念界定,补充总利润原则的相关规定。第四节对各种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包括概念、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均做出了相应介绍,有必要借鉴美国的作法弥补我国税法中关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方面的空白。第五节提出鉴于事后调整的缺陷,有必要引入预约定价制度,而我国税法也对预约定价安排做出了专门规定。但是由于预约定价制度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都属于有难度的工作,其在中国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第六节简要介绍税务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第三章是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运用——ZFC公司案例。本章主要是对我国一起非常典型的转让定价案例进行分析,从实际操作的层面,运用我国当前的转让定价税制进行分析,并对案例做出相应的评价。第一节主要是对公司基本情况做出介绍,包括企业的背景、经营情况、税收优惠政策、财务状况做出简要的说明。第二节对ZFC公司的转让定价问题进行剖析。首先根据税法认定ZFC公司与zC公司两者存在关联关系,其次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对ZFC公司与ZC公司的购销交易、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存在转让定价行为进行判定。在判定存在转让定价行为之后,为确立合理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和合理的标准,通过对ZFC公司与ZC公司的职能和风险分析,表明ZFC公司承担契约加工商的职能和风险,ZC公司则作为完全制造商进行经营管理。接着文章按照我国税法所提及的五种调整方法进行分析予以选择成本加成法和可比非受控交易法两种方法对ZFC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并将所选的方法与税务机关在2007年所选方法进行比较,揭示两者的之所以存在不同的原因。文章第三节简要介绍了该案例在当时过程,包括立案调查、约谈、谈判、行政复议、诉讼一系列过程。第四节对该案例做出了评价,其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转让定价案例。其中企业情况符合当前转让定价关注标准、企业的关联交易类型非常典型、完整的转让定价调查程序、存在争议的转让定价调整标准。第四章是关于我国定价转让税制的思考,其是基于我国当前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情况和ZFC案例所得出对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思考,提出我国应建立有效并可行的转让定价税制。第一节认为应在立法层面上,完善我国转让定价可行性。其中包括完善独立交易原则和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相关规定,提出引入公平交易值域、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引入案例、加入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的特别规定;第二节则指出在操作层面上,以提高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有效性。建议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履行举证责任,并建立事前调整的理念。税务当局则应实施完整的调查程序,并加强税务情报的收集、交换。本文通过对现有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介绍,加入案例元素,提出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思考,本文在以下方面存在创新之处:1、以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研究视角存在创新以往此类型的论文一般是采用描述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提出存在的问题、通过国际比较与借鉴得出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建议这三段式的模式。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不仅只是对我国最新的转让定价法规做出的介绍,而是在此基础上利用转让定价的相关知识,以独立分析者的身份去对案例进行分析,分析所依据是我国当前转让定价税制。通过理论与实际的相结合,不仅能更加对转让定价有深入的认识,还能通过案例得出相关启示,提出在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立法层面上和操作层面的建议。这种研究视角不仅使得抽象的理论变得具体,而且有助于读者理解有关法规条文。2、对我国当前的转让定价税制做出评价通过介绍我国当前的转让定价税制,笔者从立法者的角度评价各个法规、条文设置的原理,并通过对中国学术期刊网、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文数据库及外文数据库的检索所收集有关资料,对各国的转让定价税制进行归纳,将其与我国转让定价税制进行大概地比较,评价我国当前转让定价税制所存在的不足之处。3、提出建立可行并有效的转让定价税制尽管转让定价问题表面上复杂得令人目眩神迷,但是只要坚持原则性的分析研究,必然会得到有价值的成果。在这个领域,税收是一门艺术,再复杂的方法体系也不能把它变成科学,而有效的税收制度必须具有充分的应变能力才能适应商务世界的千变万化。因此我国必须以建立有效而可行的转让定价制度作为目标,为达到该目标同时重视以下6个标准:1)制度的基本原则必须为国际所接受,建议我国应该引入公平交易值域概念;2)必须具有合理的确定性,应谨慎选择调整方法和调整标准;3)权衡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利益,企业应履行举证责任以保证自身利益;4)跨国企业的所得应在有关各国之间的公平分配,为此建议我国应推广签订多边协议;5)必须有约束力的仲裁程序,为此我国应规范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程序;6)低耗高效,为此建议我国加强税务情报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