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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兴”。政府诚信是指政府忠实于自己的职能与责任,廉洁奉公,不损害公共利益。作为行政文明的重要标志,政府诚信是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公信度的客观评价。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各级政府在公众心目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和信誉。另一方面,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乃至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各级政府在复杂的社会矛盾面前,处理得当可以化解矛盾,处理不当则会加剧矛盾,而公信力的缺失往往是失误的主要原因。因此,政府诚信建设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文对政府诚信的研究,从四个部分进行:
一、“前言”部分,首先阐述政府诚信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着重考察国内外关于政府诚信研究的现状,最后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结构安排及创新之处。
二、政府诚信的概念分析,首先考察“诚信”概念的内涵,然后界定政府诚信的内涵、特征,最后,借助典型案例,阐述政府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危害。
三、政府诚信的法治基础,主要考察政府诚信与法治的关系。这一部分以法治是政府诚信的最本质要求和最根本保障为立论的主要根据,从政府城信的契约基础、人民主权基础、依法行政基础等三个方面,对政府诚信法治化进行法理分析,进而对政府诚信法治化的现实必要性进行考察。
四、政府诚信的重塑。从培养公务员的法律观念、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进行政府诚信立法三个方面,探讨法治视野下政府诚信建设的路径选择。
本文提出的一个核心观点是:法律作为公众誓言、天下公器,是一个社会最高最大的信用,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其首要的表现就是政府依法行政。因此,政府诚信建设离不开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