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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两大程序的确立彰显了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价值,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朝人权保障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发展。庭前会议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实施近五年以来,在公权力的规制和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比如:因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数量减少。与此同时,因《刑事诉讼法》和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两大程序的具体运行缺少明确规定。实践中,庭前会议制度适用率低、非法证据的认定难等问题日益凸显,因此两大程序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就目前而言,两大程序有待于通过立法与实践总结逐步完善。结合两大程序运行现状,本文将庭前会议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两大程序相结合,以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为研究目标,旨在使两大程序的功能得到更好地发挥,以此来更好地规制公权力和保障人权。本文将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研究对象,首先明晰了庭前会议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当前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最后针对问题探寻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完善的立法建议。基于此,本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性”。此部分主要从证据能力审查优先、庭前会议是程序性裁判的最佳程序空间以及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符合是否实践的需要三个角度详细论述了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必要性。在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性研究基础上,本文明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况;庭前会议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能力、防止公诉权的滥用和提高庭审效率的功能;功能的背后充分彰显了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价值。第二部分“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此部分主要介绍了当前我国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若干问题。比如: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形式问题(启动方式不一、主持者混乱、排除方式不一)、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不明确、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缺失问题等。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功能的发挥。对于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的研究,以期为下文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立法完善做好铺垫。第三部分“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完善”,针对第二部分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存在的问题,本文力求在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相应问题。关于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方式问题,本人认为既可以依控辩双方的申请启动也可以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关于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主持者问题,本人认为可以由庭审法官以外的法官助理或者立案庭的法官主持;关于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参与者问题,本人认为可以根据非法证据排除是否存在争议性来决定是否通知被告人、辩护律师及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人没有必要参与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关于庭前会议采取何种形式排除非法证据问题,本人认为应以听证的形式进行排除;关于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载体问题,本人认为以决定为程序载体排除非法证据;关于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问题,本人认为应该赋予其法律效力,以使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价值得到更好地发挥。关于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救济问题,本人认为采取一审复议与二审上诉或抗诉相结合的救济方式,能够全面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文研究,以期通过立法不断完善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而使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