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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一项自建国初期开始就予以确立,并长期坚持的救助性措施。其在发挥保障离婚自由,保护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的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本身设计中存在的缺陷,致使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适用状况并不理想。因此,有学者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废除现有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我国建立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的观点也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认可。本文通过对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全面分析,对比国外离婚后扶养制度,得出结论:两种制度本身先天并无优劣之分,追求的价值和结果相似,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我国具有内在的历史理性,也更符合我国国民的道德价值取向,因此,以离婚后扶养制度取代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并非良策,仍应继续沿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此基础上,论文分析了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离婚后扶养制度的相关先进立法,提出完善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建议与构想。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基本理论。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并阐述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指出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研究,既应立足于我国现有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也有必要借鉴国外离婚后扶养制度。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法理基础部分,笔者通过比较、分析认为,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应继续发挥修复性功能。第二部分在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目的探讨的基础上,探析离婚经济帮助的性质。本文不认为离婚经济帮助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而认为其乃一种法律化的道德义务,也即离婚经济帮助是从原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第三章是对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文章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进行了立法和实务上的分析,并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文章肯定了我国立法中的一些规定和司法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同时也指出了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第四章是对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完善。这一部分首先通过对离婚后扶养和离婚经济帮助这两种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笔者认为我国仍应继续沿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接着在比较借鉴现代国外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不足,并对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与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