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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始于2003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于2007年后得以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深化,其战略意义在于实现我国林业发展从木材生产为主的传统林业向以生态建设为先、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并重的现代林业转变,建立林农权益保障与林业持续发展双赢的林业经营机制。倚背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建立在森林资源之上各项权利的法律规制与权能实现成为林权改革成败的关键,林地使用权尤甚。鉴于林地在林业再生产中的基础地位,林地使用权在林权制度中的意义尤其重大。然而,我国涉林法律缺少对林地使用权的明确规定,实践中林地使用权权能缺失现象也较普遍,基于不同发展阶段国家林业政策的影响,林地使用权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地实现不同程度受到限制,遑论实现林地使用权价值饱和。“林地使用权价值饱和”,做为一个整体概念被引入森林资源物权理论尚属首次。林地使用权价值饱和是在充分考虑森林资源所在区域自然条件与科技水平合理限制的基础之上,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保证林地使用权权能的实现,达到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经济价值以及社会价值的极限平衡,取得综合效益的最大化,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林地使用权流转、抵押、入股等业已出现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但与之相随的是,林地使用权实现过程中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林地使用权价值饱和一般理论的探讨,阐明林地使用权、价值饱和以及林地使用权价值饱和所涉之理论内涵;从我国基本国情和林地使用权自身性质出发,对林业生产要素优化配置进行分析,为林地使用权价值饱和的实现寻求法理支撑与现实基础,确认其实现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运用实证分析、文献归纳等方法,从不同角度指出当前林地使用权价值饱和过程中存在的涉林法律落后、生态保护条款缺失、保障体系不完善等法律困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混乱、救济途径不明以及历史因素影响等现实难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森林法》《土地承包法》等涉林法律有关林地权利的规定,针对诸多法律困境剖析其内外因,确定林地使用权的法权性和物权性,以物权法原则与制度为据,对林地使用权价值饱和加以规制与保障,为林地使用权价值饱和路径与机制的整合与创新提出合理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