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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必须严守。自从人们开始订立合同之后,这一原则就逐渐被确立了起来。在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神圣原则的指导下,契约责任成为了一种绝对的责任,合同订立后就必须依照订立的合同履行。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世界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意外,诸如天灾等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果仍然按照原合同履行或者判决的话,会导致结果的不公。因此不同的国家针对本国自身出现的情况各自发展出了不同的应对方法。英国采取合同落空制度来进行应对,并发展为合同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履行不能、履行不现实和目的落空。中国在这一方面主要有不可抗力制度和情势变更原则来对契约严守原则进行修正。《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17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势变更则由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确立并应用。但我国在制度的概念、范围和具体的操作标准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实践中难于操作。本文通过对比英国的合同落空制度和剖析我国的合同受挫相关制度,意图完善我国的合同受挫制度,乃至完善我国免责事由体系。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导论:阐述选题的目的及意义,简要分析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讲明自身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创新点与不足。第一章:介绍中英两国对合同受挫制度概念的解读,以及该制度的溯源。通过对概念的解读,对合同受挫的概念进行明晰。通过英国的相关判例,对这一制度进行溯源,就合同受挫制度来讲,英国将其称之为合同落空,明晰英国法中这一制度的发展变化,进而阐明这一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二章:对中英合同受挫的事件类型进行对比。阐明我国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和显失公平等相关合同受挫的事件类型概念以及英国法中合同落空的概念,同时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显失公平与英国的合同落空制度进行比较。第三章:对中英合同受挫的认定标准进行对比。由于客观形势具有复杂多变性,合同无法继续坚持履行,继续严格坚守原合同内容履行相应义务,不仅可能导致合同失却交易意义,同时可能挫伤交易主体积极性,使得交易天平失去平衡功效。合同落空原则、不可抗力制度、情势变更原则等概念提出适用于解决这矛盾。然而,如何准确把握它们的认定标准,已经成为合同受挫制度比较研究中尤为重要的问题。因此,在中英合同法下,必须探讨合同受挫的不可预见性标准及失效的严重性标准。通过对中国和英国相关制度进行比较,详细分析和探寻我国当前合同受挫制度中的不足。第四章:对中英合同受挫的法律后果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中英两国的合同受挫制度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就英国相关制度法律后果与情势变更法律后果对比;就英国相关制度法律后果与不可抗力法律后果对比,免责的前提是发生不可抗力并且导致不能履行合同,这与英国合同法中履行不能相一致;最后就程序及后果相比,情势变更原则是比不可抗力更适用解除合同后,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的责任免除。第五章: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剖析当前我国相关立法遗憾。一是在于相关受挫制度尚未能有明确立法规定;二是部分受挫制度概念规定不科学;三是情势变更制度存在很大的立法漏洞和提升空间;四是不可抗力制度亦需要借鉴英国合同立法及时补充完善。通过全文分析,就我国合同立法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借鉴英国法中的成熟规定,将情势变更条款写进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中。第二通过总结英国判例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合同立法中的相关法律概念准确定义提供有益参考。第三就“情势”的客观性界定给出立法操作可能;并就“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所处的时间,建议参考英国法中判例规定进行完善;借鉴英国法的规定赋予法官变更合同权利的同时,进一步思考其适用时的限制问题。第四参照英国法,在《民法典》编纂或《合同法》解释中,明确可预见程度认定标准;并借鉴英国合同中有关免除责任的规定,界定在合理范围内;最后,对于不可抗力制度的完善中,并非必然导致合同违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语:对全文写作提出结论并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