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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法律体系中都会产生合同当事人在违约后所必须承受后果的问题,无辜当事人可能获得的法律保护是多样化的,但损害赔偿请求是一个根本且有效的选择,这就使得违约损害赔偿问题成为合同法的核心要素之一。同时,违约产生的损失在多数情况下都不是一个固定的数额,而是一个动态变化的量。如果违约后的所有损失都要求赔偿,不仅是强加给了违约方过重的负担,同时也不利于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因此,有必要适用一些规则将损害赔偿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以筛选出哪些损失可以通过损害赔偿请求得到赔偿,哪些损失不行,如此以避免给违约方过于宽泛的责任。目前,各个法律体系采纳的违约损害赔偿限定规则主要包括可预见性规则、因果关系理论、与有过失以及减损规则等,而上述规则大多发源并完善于欧洲各主要国家。为了整理出一套思路清晰且更具操作性的违约损害赔偿限定规则,本文将立足于分析欧洲法律一体化最重要的成果——《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同时,兼顾比较欧洲不同国家损害赔偿的限定规则,尤其是德国法和英国法,因为这两个法律体系的比较对欧洲法律一体化至关重要。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欧洲合同法违约损害赔偿限定规则概述。对欧洲主要国家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思路作了简要介绍,同时指出我国违约损害赔偿规则在制度移植后产生的一些问题。第二部分是可预见性规则。该部分介绍了可预见性规则在欧洲合同法一体化以及国际私法一体化的法律文件中的发展演变过程。同时,立足于英国的可预见性规则,通过其一脉相承的众多先例,揭示了该规则在英国发展完善,总结了当前可预见性规则的核心要求。此外,介绍了英国最近产生的被认为是挑战可预见性规则的新规则。最后,回归我国的立法现状并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三部分是因果关系理论。本文分别介绍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其在欧洲的适用情况。同时,将英国德国所适用的四种确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论按照主客观分类的方法进行分析比较。最后,论述了欧洲合同法一体化的立法者在两大不同的违约损害赔偿限定思路间所做的选择。第四部分是与有过失。首先,该部分阐述了与有过失的情形在欧洲合同法一体化以及国际私法一体化的法律文件中的发展演变过程。其次,介绍了欧盟立法者在该问题上的创新以及与有过失与严格责任的关系问题。最后,总结了我国关于与有过失规则的种种争议以及欧洲合同法一体化给我们的启示。第五部分是减损规则。该部分首先罗列了减损规则在欧洲合同法一体化相关法律文件中的规定。其次,介绍了欧盟立法者对减损措施合理性的归纳总结,以及在减损规则与可归因于债权人的损失这一问题上的选择与创新。最后,提出了对我国减损规则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