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信用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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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消费信用十八、十九世纪在西方国家兴起,国外开始了对消费信用立法规制的学术研究,有大量针对性的论文和专著发表。国外的有关经济理论多是把消费信用作为一个假设前提深入地对消费信用来进行研究的,其相关的带有共性的结论主要有:消费信用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和严格的执法;消费信用立法要立足于完善的信用体系;成熟的消费信用实务的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监控系统的建立等。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信用问题逐渐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我国不少学者已经开展了消费信用立法的各种研究,但还很少有学者系统、完整地提出并构建我国消费信用法律体系,本文力求在此方面做出探索。   论文在研究方法上将一般与特殊、重点与非重点相结合的方法应用到本文中。就域外部分而言,首先从立法模式和立法体系角度做了一般性分析,再分别对代表性国家消费信用立法的主要内容做具体述评。就对策与建议部分而言,由于消费信用立法涉及的内容庞杂,本文对其重点和非重点问题分别进行了处理。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进行了现状分析。我国的消费信用立法直到九十年代中期才开始了实质性的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消费信用立法呈现了国家与地方性法规共同发展的特点。与此同时,各地的相关立法活动也迅速开展了起来。在回顾我国消费信用实务和立法历程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消费信用立法规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现有消费信用立法的调整对象缺乏统一性、现有的消费信用立法体系严重残缺、现有的消费信用法规层次较低且缺乏可操作性。第二章首先从立法模式和立法体系角度分析了域外消费信用立法的概况。国外消费信用的立法模式有两大代表:一是以美国和英国的综合立法模式,颁布一部统一的消费信用法典;第二种立法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它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消费信用法典,而是针对不同消费信用形式分别立法。接下来分别从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和信贷相关法律制度角度对国外消费信用立法的主要内容做了述评,具体内容集中在个人征信制度、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信用交易中的冷却期制度、债务催收、失信惩戒、个人破产制度等方面。最后对域外的消费信用立法规制的特点进行了评析,从立法的价值取向、调整对象、立法体系等方面探索了域外消费信用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章分别从消费信用立法的基本问题和重点问题展开论述。其中,基本问题涉及了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和立法宗旨的取向。认为应当制定权威的综合性消费信用基本法、建立调整对象完备的立法体系。重点问题方面选取的角度包括个人征信法律制度、信息主体权利保护、制定债务催收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等。最后,在制定专门的消费信用保护法、建立起有效的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制定和完善个人征信相关法律、制定和完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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