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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票据的“商业货币”功能越来越来明显,不但加快了商业资金的周转,而且强化了商事交易的信用和促进了商品的迅捷流通。票据这种“商业货币“的生命力在于票据的流通,没有票据流通,票据就无法发挥其汇兑、支付、信用和融资功能。票据流通的形式主要是背书转让,而背书连续则是票据背书行为的关键规则。我国《票据法》仅第31条对背书连续有寥寥数语的规定,这款规定过于笼统,与票据法有关条文有互相矛盾之嫌,且没有涉及背书连续与其他有关票据行为的关系。因此,本文从背书连续的基础理论研究出发,采用制度探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背书连续制度的相关规则进行深入分析。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背书连续的法律构造,讨论背书连续的概念、法理基础、认定规则和法律效果。票据背书连续的理论基础是外观性理论,外观性理论彰显了事商交易安全原则。背书连续应该有形式连续与实质连续之分,形式连续是票据上记载签章的连续,是持票人享有权利的表面证据。实质连续则是票据流动原因的真实连续,是形式连续被打破时的补充证据。背书连续应从背书的形式有效、背书依次连续和背书签名的同一性三个方面加以认定。有效的背书连续主要有权利证明效力和付款免责效力。背书连续虽然是票据转让背书中持票人享有权利的的重要证据,但在伪造背书、背书涂销、委托收款背书、设质背书和空白背书中,如何认定背书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因此,第二、三、四部分别探讨了瑕疵背书、非转让背书、空白背书与背书连续的关系,丰富了背书连续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则。票据在一般的转移过程中,背书形式和实质通常都是连续的,所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完整而有保障的,但在票据实务中,背书不连续也会存在,持票人如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第五部简要分析票据概括继受与背书连续的特别问题。第六部分从票据司法实例出发探讨背书不连续时持票人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文义不足以证明真实的票据转让关系,那么票据文义以外的事实可以证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具有正当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