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器官捐献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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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器官捐献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器官捐献行为,作为行为主体的捐献者有决定捐献死者器官的权利。捐献者包括死者本人及其近亲属两种,死者本人生前基于自然人对自己人身利益的延长保护而享有决定捐献其死后遗体器官的权利,而其近亲属则是由于对死者器官享有的所有权得以决定捐献该死者的器官。同时死者本人的决定权优先于其近亲属的决定权,这主要是为了充分尊重死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捐献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做出有效的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通常要求捐献者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并能够承担自己捐献行为的法律后果。死者器官捐献行为的特殊性在于其行为客体为死者的器官,这就涉及到对死者以及死者器官的认定。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逐渐被各国立法和理论所抛弃,较之科学的脑死亡说虽然获得医学界的承认,但在伦理学界和法学界仍存在很大争议。因此我们认为,对于死者的认定可以暂时采取以心肺死亡标准为主,以脑死亡标准为补充,并且赋予自然人以选择权的方式,这样便于民众接受,也有利于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关于死者器官的认定,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统一立法模式,即制定一部统一的人体器官捐赠移植法律来调整所有器官的捐献移植行为。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也采取了这种立法模式,节省了立法成本,也更具有适用性。对于死者器官捐献进行法律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捐献行为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器官捐献行为为更多的民众所接受,因此,法律应当对捐献者和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界定。其中,在立法价值取向上,法律应侧重于对捐献者权利的保护,而对医疗机构的调整主要是通过使其负担义务实现的。因为对于死者器官捐献这样的高尚行为,捐献者是完全地为他人利益而放弃自己人身利益作出的行为,法律应当对这种行为给予尊重和一定的补偿。责任是主体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明确划分主体的责任可以保障民事主体更好地行使权利,在死者器官捐献中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捐献者和医疗机构之间所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死者器官捐献合同,体现的是主体对约定义务的违反或不履行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在死者器官捐献过程中主体所承担的另一种民事责任,主要是在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责任。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对器官捐献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规定的较少,这不利于对死者器官捐献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也对保障捐献主体的权利造成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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