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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是法治公安建设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哪些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并可以为公众所知悉,是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前提性、基础性问题。公安机关信息具有信息量大、关注度高、保密信息多、个案信息公开需要具体分析等特点。真正意义上的公安机关信息公开发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并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出台,公开范围不断拓展。通过对各地信息公开总体情况和信息公开诉讼实践状况进行考察,发现公安机关信息公开范围界定存在政府信息与否的认定难,法定不予公开事项把握不准、主动公开内容随意性大、热点事件公开不及时全面、非正常申请应对乏力等问题。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政府信息的概念易引发分歧、不公开事项边界不清、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信息公开理论研究不深入等。结合域外信息公开的经验及启示,建议在立法层面,将刑事执法信息统一纳入《条例》调整范围,在明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前提下,全面列举不予公开的事项,依法规制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为;在实践层面,公安机关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将信息公开融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做到公开与规范相互促进,不断推动警务数据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