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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存在着经理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以及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害这两类委托一代理问题。前者由于小股东“理性的无知”而采取的“搭便车”的行为,要求股权走向集中,以提高股东的监督激励;后者由于股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要求股权走向相对分散,以避免公司为单一股东所控制。那么,是否存在股权结构的最佳平衡点呢?股权制衡理论应运而生。
本文在前人股权制衡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改进构建了两个新的模型。前一个模型分析了在两个大股东和众多小股东共存的股权结构下,并且存在股东间相互监督的条件下,公司控制权的竞争、公司价值的决定以及股权制衡结构的稳定性问题。并得出在上述条件下,股权制衡结构有利于公司价值的实现和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本文的一个贡献是将股权的流动特征作为一个重要的条件加入到模型之中,重点讨论了股权制衡结构本身的稳定性、股东的特质与公司控制权竞争关系以及交易成本和风险对股权结构稳定性的影响等问题,得到了许多很有意义的结论。
之后本文以中国上市公司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中国法律文化对股权结构的影响,并以简化的模型探讨了在缺乏股东监督机制的条件下,公司股权结构的最终可能的稳定形态。通过和第一个模型的对比,从新的角度得出了法律制度和内部监督非常重要的结论,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善、内部监督不健全,股权制衡反而容易引起股东间的纷争,最终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本文认为在解决中国法律和文化对股权结构的不利影响这个问题之前,推行股权制衡结构应谨慎。
此外,本文着重分析了股权流动条件下公司价值和股权结构的决定,讨论了股权结构的内生性问题。认为在股权内生的前提下,应当将股权结构调整的主动权交给资本市场;政府应避免干预具体公司的股权结构,完善法律体系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仍是其目前首要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