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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问题关乎每一个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交往活动日渐频繁,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权益的维护。当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并且呈复杂化趋势发展,安全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我国现行法中,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规定尚不完善,尤其是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相关立法规定更是少之又少,由此便导致在司法实践当中问题层出不穷。目前,我国法律虽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但除此之外,对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形态等分析都不够系统、不够深入。本文首先概括阐述了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理论,明确了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对我国在法律制定中有何借鉴意义;在分析我国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总结现有问题以及争议点,最后结合立法和司法现状以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规定,对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相关基础理论。通过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的行为关系,将其侵权行为划分为三类并从中分析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行为的性质,归纳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时,其行为构成不作为侵权;通过对比分析客观性过错理论和主观性过错理论,客观性过错理论更具合理性,因此,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三要件说,由损害结果、过错、因果关系构成。此外,在判断义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时,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标准予以认定。第二部分: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责任的比较法考察。本部分列举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总结了国外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学说及法律规定,并从中分析对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责任规定的启示意义。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的现状规定。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从中分析不足,总结问题所在。首先,在立法层面,由于立法不完备,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理论学者对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形态、归责原则以及是否享有追偿权均存在争议;其次,在司法层面,存有司法判决中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的混乱适用、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承担范围不够明确等问题。第四部分:针对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承担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这也是本文的重要章节。首先,重新配置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依据第三人主观心态不同,区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形式,当两者主观上都为过失时,应当考虑和《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衔接,双方承担按份责任;当第三人主观上为故意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补充责任,并且应明文规定将适用补充责任仅限在第三人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其次,应当限定补充责任的承担限度,明晰“相应性”的含义;最后结合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当中的规定,论述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及享有追偿权的必要性,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规定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是平衡双方权益,贯彻民法公平原则以及司法利益平衡的价值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