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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7日,交通部正式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网约车发展中所涉及的驾驶员、车辆、平台设定了三个一般性的行政许可,采用和传统出租车行业不一样的发展模式,结束了网约车发展无法可依的时代,并且在很多地方都给地方立法预留了空间。在《网约车暂行办法》的规定下,目前市场上的网约车模式基本上稍加调整就可以继续发展,有利于网约车的发展,因此该办法获得了社会各界和学界的一致好评。该办法发布后不久,各地政府相继开始制定本地的网约车实施细则,但是很多地方在制定实施细则的时候不约而同地在《网约车暂行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基础上增加了很多规定:在对驾驶员的准入进行规定时,很多地方加入了户籍的限制;在对车辆的准入进行规定时,普遍加入了轴距、排量、号牌的限制,有些地方甚至还加入了车辆价款的限制;在对许可期限进行规定时,有些地方缩短了《网约车暂行办法》中制定的期限等。这些五花八门的限制条件使得刚刚合法化的网约车再次面临发展困境,笔者通过行政法和宪法的规范分析得出,网约车地方立法中的限制性条件直接违背了行政法当中的依法行政原则。除此之外,各地的网约车立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存在着程序上的缺陷,这也直接影响了网约车地方立法的效力,从宪法上看对驾驶员户籍的限制除了构成对公民的歧视之外还构成对公民的职业自由的不合理限制,同时,对车辆的限制条件也构成对公民职业自由的的不合理限制。鉴于此,各地政府在进行网约车地方立法时要引以为戒,不能与民争利。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行使立法权时首先要严格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依法而为;其次要完善地方立法的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对行政立法权进行更好的监督;再次,对于网约车这种产生于市场的新经济行为,要尊重市场的调节作用;最后就是要借助平台公司的力量来进行监管,让平台发挥其强大的控制能力。网约车是新形势下共享经济的一种典型形式,是否应该存在、以何种形式存在,只有市场才可以决定,各地政府在进行网约车立法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当前的经济发展态势,采用开放式的立法形式,本着为人民谋福利的原则进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