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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人类社会中最为古老、最为常见同时也是最为严重的自然犯罪现象之一,历来受到各国刑法的严厉打击。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故意杀人罪反向设置的刑罚来看,便知立法者对其不容许程度之高、惩治决心之大。而且作为最常见的犯罪现象,实践中的故意杀人罪形态各异,又极易与刑法总则中的罪数问题、犯罪停止形态问题、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以及量刑情节的适用问题相结合。刑法分则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过于简单,而实践中出现的故意杀人罪形式又极其复杂,这一不可调和的矛盾就决定了一些个案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会出现难题。本文从一起受虐待的妇女邀约邻居对纠缠自己的前夫进行劝酒致其前夫酒精中毒死亡的案件出发,探讨以下问题:劝酒行为能否作为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在案件发展过程中,劝酒行为结束后被劝酒人没有立即死亡,而是被丢在路边之后死亡,死亡结果与劝酒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本案的罪数形态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分工不同的共同犯罪人时,各犯罪人行为人所起作用的大小、主从犯如何认定;存在被害人过错等情节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如何对犯罪行为人正确地适用刑罚。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由和案情,归纳本案的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被害人张乙婚后经常酗酒且酒后打骂被告人李甲,加之张乙有婚外情,二人离婚。离婚后张乙仍纠缠打骂李甲,李甲不堪忍受便邀约自己的邻居赵丙、赵丁对张乙灌酒致其死亡。劝酒能否作为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本案中存在一罪还是数罪,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李甲在本案中是主犯还是从犯?对李甲的刑罚是否恰当?都是本案中存在争议的问题。第二部分介绍本案相关争议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从刑法中的行为理论分析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问题,论述构成故意杀人行为的要素。其次分析故意杀人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阐述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认定要件。然后从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出发,讨论教唆犯的主从性。最后对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进行厘清,对被害人过错等因素在定罪量刑中的影响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介绍本案的研究结论。本案中三被告人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在故意杀害的罪过支配下,其劝酒行为可以构成故意杀人行为;整个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的行为紧密联系,一以贯之,仅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且达到了既遂标准,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李甲在本案中是“只动口不动手”的教唆犯,在犯罪流程的推进中,不具有实际支配能力,所起作用较小,应成立从犯;本案中被害人张乙存在严重过错,再根据本案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情形,可以判定本案是“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李甲又有自首表现,对其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处罚畸重。第四部分介绍本案研究启示。对本案的研究不仅是为了再次审查本案的裁判结果是否合理,而且应对以后类似的案件处理有所启示。本文希望通过充分发挥符合我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度的能动作用,对两种有独立构成要件的故意杀人罪进行区分;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使得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也更加明确有依,更加规范准确,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