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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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正式施行,随着《刑九》的出台,医疗秩序被正式纳入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制范围内,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被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需要说明的是,《刑法》第290条并没有明确医闹的具体行为类型。实践中,医闹的暴力性与非暴力性两种典型的类型在司法裁判中并没有加以区分,均认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中看,实务中将非暴力行为的医闹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扩大打击面的嫌疑。事实上,《刑法》第290条的规定虽未明确医闹的具体类型,但是,通过对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情节严重”、“严重损害”的理解与解释可以准确的区分涉罪型医闹行为与非涉罪型医闹行为。除此之外,实践中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简化区分下文将“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简称为“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罪”)存在与其他侵犯秩序类的犯罪适用出现混同现象。因此,准确理解认定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罪无疑是当下司法实务最迫切的问题。本文对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罪的研究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介绍了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入刑的背景和相关的概念厘定。阐释了在行政规制薄弱,医闹社会原因复杂的背景下,将医闹行为入刑了现实意义。随后,从既有的研究中重新厘定了医闹的概念,从医闹的意图与行为的手段出发对医闹行为进行四种主要类型的界定。其次,对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具体的分析,通过对“聚众”、“首要分子”、“扰乱方式”、“情节严重”等要素的分析,进一步界定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阐述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数关系。最后,根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完善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罪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具体而言,医闹纠纷不能仅仅依靠刑法的规制,还需要其他社会力量的介入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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