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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资本是公司法人人格的物质基础和运营保障,特别是公司设立之初,公司资本来源于投资者的投资,如果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则会影响到公司资本的充足性,损害其他出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瑕疵股权是指在形式要件或者实质要件中存在违法因素从而导致权利本身存有瑕疵的股权,包括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股权转让违反法定程序等。而前者正是狭义上的瑕疵股权,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出资瑕疵股权在当前公司实践中屡见不鲜,现行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各地法院在认定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时没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导致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观色彩较重,因此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因此,对出资瑕疵股权进行讨论,对瑕疵股权股东资格的认定、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瑕疵出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对今后处理好此类股权转让纠纷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通过以下五个部分对该问题进行讨论:本文第一部分主要针对股权的概念和性质做了一个基本的介绍,希望能够通过对股权性质的把握更好地了解出资瑕疵股权的有关情况。本文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出资瑕疵股权的概念、造成股权瑕疵的原因。出资瑕疵股权主要是指由于股东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履行出资义务不完整而形成的股权,而造成股权瑕疵的原因主要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以及违反股权转让法定程序等。在此基础上分析出资瑕疵股东是否仍然具有股东资格,是否有权利转让自己的股权。本文第三部分介绍了学术界各学者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不同观点以及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提出本文的观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这也符合我国商事交易流通性和安全性的原则。本文第四部分前半部分阐述了瑕疵股权的救济办法,特别是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资本的补足责任。后半部分主要讨论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本文认为应当由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此学说基础上对其细分,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讨论,使得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连带清偿责任能够更加完善。本文第五部分概括了当前我国股东出资责任制度在立法、司法以及执行上存在的不足,并且提出了对我国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制度予以完善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如加重股东民事赔偿责任等,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