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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由于其运作过程中资本的高流通性和募集资金的便捷性,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不仅为我国的民族新兴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强劲的资本动力,而且对我国长期存在的民间闲置资金问题提供了良好的解决途径。这就使得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虽然处在起步阶段,但是因其规模之大和发展速度之快,已使其成为了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一环。但是,我国在私募股权基金立法上却相对空白,与其本身发展不成比例。特别是在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制度设计上,早期立法为其退出创设了许多法律障碍,阻碍了资本的快速退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现阶段主要有公开上市退出、兼并收购退出、股权回购退出和清算退出。我国法律在这四部分的法律设计直接关系到了私募股权的投资成败。因此,本文从三部分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上的法律障碍进而提出相应的立法选择。第一部分从基础理论入手,深入的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属性和自身特点。因为其本身的概念在我国理论界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有必要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性分析,使本身概念上有争议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内涵和外延明朗化。然后联系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历史文化背景,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进行归纳总结,从而为后文揭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所存在的立法问题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世界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与立法监管做比较法分析。分别分析了美国、英国、欧盟的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环境和法律特点,从而对我国私募股权的退出方式提供借鉴。美国对于私募股权的法律规定比较完善而宽松,相比而言英国和欧盟的法律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私募股权的监管程度低。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即IPO退出、兼并收购退出、股份回购退出和清算退出,并提出了法律制度上的完善建议。首先分析了我国私募股权退出各方式现阶段的法律环境,然后针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对私募股权退出的阻碍,最后对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行设计,使私募股权投资在健全的法律环境中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