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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占有的认定对正确区分财产犯罪意义重大,尤其是对区分盗窃和侵占至关重要。针对国内刑法学界对占有认定比较混乱的现状,在归纳大量案例的基础上,笔者大胆提出了三位一体的占有认定理论体系:人在现场的占有、私密空间的占有和遗留物的占有。文章第一章分为两节,第一节提出应以占有来衡量人对财物的支配状态,盗窃和侵占的关键区别在于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破坏占有,随后通过典型争议案件表明学界对占有的认定存在巨大差异。第二节简单分析了国内外占有研究现状,认为应以事实支配说作为认定占有的标准,而国内刑法学界对事实支配的认定多采例证方式,没有归纳抽象后上升为具有普适性的理论。第二章分两节介绍了占有的两大基本类型:人在现场的占有和私密空间的占有。第一节论述了人在现场的占有,并根据占有的紧密程度把这种占有分为身体的紧密占有和迟缓占有,文中通过案例来强调了一些容易被误解的占有迟缓形态。第二节叙述了私密空的占有,这种占有无需物主主观上具有支配财物的意识,文章阐述了私密空间的界定,认为房屋是人类固定私密空间最常见但非唯一的方式。第三章分两节,第一节提出遗留物的概念并认为遗留物仍归物主占有。随后归纳了其四个特征:物主有意识遗留、行为人明知财物为他人有意遗留、并非人在现场占有或私密空间的占有以及物主主观上并无将财物转移占有之意思。第二节指出遗留物这一刑法学上的新概念对区分盗窃和侵占的重要意义。第四章分四节探讨了几种特殊财物的占有。第一节讨论了死者的占有,认为占有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死者不能占有财物。第二节阐述了银行存款的占有归属,认为银行存款由银行占有和所有。第三节论述了封缄物的占有,指出内容物的占有应归受托人,分别占有说并无合理性。第四节研究了遗忘在特点场所之物的占有,认为应从客观的解释论出发,扩大解释遗忘物。对遗忘在特定场所之物的占有认定,关键要看遗忘场所是否为私密空间以及场所主人主观上是否有明确占有支配财物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