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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云存储、云计算等标志性的技术普及,人类进入了大数据时代。数据正以几何式的成倍增长,大数据已成为各种行业解决途径之一,警务工作同样如此。警务的字面解释为警察的任务、勤务。警务数据则可以理解成,为完成警察的任务而采集、使用的数据。大数据的出现开启了一种全新生产、生活、管理方式,而警务大数据则代表着一种基于大数据的警务工作模式。一方面,我们需要利用大数据来应对日益严峻的违法活动来保障地区治安;一方面,民众也需要我们利用大数据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在实践中,基于警务大数据的工作创新已成为各级公安机关工作常态,也成为新的警务工作重要发展趋势。警务大数据的发展使公安机关更了解警务工作的对象,同时大数据还促使警务工作社会化,让警务工作更民主,增强警务工作预测预警能力。然而在各类大数据警务工作创新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却对大数据所涉及法律术语没有统一的认识。本文在参考诸多学者对数据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新对数据的法律属性进行结构归纳,并对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术语进行定义和阐释。本文认为数据具有公权属性及私权属性。数据公权从对外和对内两个角度,又分为数据主权和数据权力。数据主权指一国对外排他性的享有管理、控制本国数据的权力,表现为一国有权决定以何种程序、何种方式参加到国际数据活动中,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本国数据权益免受其他国家侵害。数据权力则作为国家权力在数据范畴内的扩展,具有权力的特性。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暴力机构,对内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人口管理等各项警务工作中行使数据权力。当下各类警务工作创新中,公安机关更多的强调利用手中的数据权力,而忽视了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因此在此种背景下将数据私权作为公民对抗数据权力的重要手段,单独列出来进行探讨显得尤为重要。数据私权主要包括数据知情权、被遗忘权、数据人格权、数据财产权等。此外本文还论述了警务大数据的正当性来源,主要包括国家法律的授权及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安全需求及获得高效便捷服务的需求。警务大数据的使用还给公安机关带来了新的法律义务,例如新的执法举证义务、数据公开义务等。在对数据的法律属性分析基础上,围绕警务工作创新,本文提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及其对策。一是,国际数据垄断所带来的数据霸权,针对数据霸权笔者提出了构建国际数据管辖权原则;二是,规范数据权力行使,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权和大数据侦查,笔者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数据采集和大数据侦查的措施;三是,保障公民数据私权,笔者提出了保障公民的擦除权和平等权;四是,公安机关数据管理制度,传统的数据管理架构制约了大数据警务工作的创新发展,应构建起科学的数据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