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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与科技的迅速发展,我国网民数量呈爆炸式增长,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虚拟财产也显得尤为重要。尽管2017年我国制定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要加以保护,但对其具体如何保护并未进行详细规定。本文基于司法实践的强烈需求,结合相关案例,对虚拟财产在继承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理论和具体实践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本部分主要为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点。通过选题背景和意义引出虚拟财产继承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同时参考国外专家学者研究,运用比较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对本文所探究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第二部分为虚拟财产之界定。首先分析虚拟财产的无形性、排他性、价值性等特征并对其类型进行了更加详细的划分并举例,其次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相关理论学说新型财产说、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物权说进行了逐一论述,并指出本文支持物权说观点,为下文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因素及现实障碍。本部分主要为对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进行分析和继承时存在的现实障碍两个部分,基于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和社会需要,明确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反驳少数人认为虚拟财产不可继承的观点,并提出在继承过程中所存在的继承主体与客体模糊、遗嘱形式的不完善、价值评估困难等问题,为下文的论述进行了铺垫。第四部分为虚拟财产继承之制度借鉴。本部分主要通过对美国、德国、韩国、日本四个国家关于虚拟财产继承制度构建和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我国网络协议内容进行规范、合理评估虚拟财产价值、协调隐私权与继承权之间的矛盾等启示,为下文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的具体措施提供了依据。第五部分为构建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建议。经过以上四个部分的论述,对虚拟财产的特征、类型、法律属性以及在继承过程中的现实障碍已经得出了一定的结论,本部分则立足于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的现状,提出了明确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和客体,在五种法定遗嘱形式之外认可电子遗嘱的合法性,并提出构成电子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同时通过市场法、成本法等其他方法对虚拟财产进行评估并结合第二部分所提出的虚拟财产类型分割,并且在继承的过程中对所涉及的隐私予以区分不同主体,明确隐私权的适用范围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