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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刑事立法和司法越来越倾向于保护犯罪人的权利,最初强调罪犯人人权有力地破除了封建司法黑暗,使人权阳光普照大地。但此后维护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一直标领主流,被告人本位主宰着垄断地位。与此同时,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却长期被大大地忽略了。随着二十世纪中叶犯罪被害入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日见高涨,被害人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从本质上来说,公正不应偏爱任何一方,原告和被告都不应受到过度的青睐或冷遇,诉讼双方应维系在均衡状态。基于社会正义的考虑,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权利,更破坏了国家社会秩序稳定。减轻被害人的痛苦,矫正被破坏的正义,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是公共福利的要求,也是正义的应有之义。同时国家没有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和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应当承担对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补偿责任。本文将以欧盟法律文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内容为主线,介绍欧盟的该项制度。另外,由于犯罪被害人的损失也可以通过犯罪人的赔偿获得弥补,本文中也将涉及欧盟的另一有关规定犯罪人赔偿的文件。两项制度互相补充,使犯罪被害人在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后得到充分的补偿,尽可能地回复到犯罪发生以前的状态,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是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欧盟作为一个具有超国家性质并且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其立法必然地具有其他国际组织所不可能具有的优势和超前性。因此欧盟的立法对于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具有借鉴意义的。本文将着重分析欧盟层面上对犯罪被害人的赔偿和补偿的相关制度,包括对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和被害人从犯罪人处取得赔偿的制度,其中主要是对犯罪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方面的规定,以期对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首先介绍了欧盟关于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在此项制度的背景方面,以欧盟的人员自由流动目标为切入点,并简单介绍了欧盟关于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法律背景,以2004年4月29日欧盟理事会《关于补偿犯罪被害人的指令》为主体,论述了它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它的两大主要内容或者说是两大主要特点,一个是关于在跨国界的情形下被害人寻求补偿的各项规定,另一个就是基于互助模式创建各成员国间的合作机制。其中关于前者的程序性规定十分的完备。而后者也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 最后一部分即第四章结合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论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提出了立法建议和一些具体方面的设想,如资金来源,制度构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容,对象等方面的内容。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张将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赔偿部分的内容从刑事诉讼中独立出来,而适用相关的民事法律的相关实体法和诉讼法律制度。 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补偿和赔偿是保护犯罪被害人权利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也是犯罪被害人人权保护的当然内容。我国目前在此项制度上欠缺较多。具体来说,我国目前不存在对于犯罪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制度,同时在国内目前也缺乏对此项制度的研究和重视。在由犯罪人向被害人进行赔偿方面所实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和各种问题,造成了立法的冲突和司法的偏颇以及执法过程中的困难。所有这些都亟需由新的法律制度来加以改变和调整。以更好地维护犯罪被害人的合法利益。欧盟关于犯罪被害人补偿和赔偿制度以其制度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对于我国来说具有重大的参考意义。此文的目的或者意义就在于介绍和阐述该项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以期能吸引更多的注意力到这项制度上来并且对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