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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遏制单位犯罪的发展势头,一九九七年《刑法》正式确立了单位犯罪的制度。通过对2013—2017年合同诈骗罪的司法案例的统计发现,近年来单位犯罪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司法机关对合同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逐年加强,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在当前单位犯罪理论与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因为单位犯罪主体及行为表现出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特征,司法机关对单位犯罪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认识,导致单位犯罪错判漏判的问题时有发生。此外,由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轻于自然人犯罪,司法机关为了平衡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量刑,也往往选择忽略单位犯罪的事实,直接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当前单位犯罪概念缺失的情况下,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分在理论上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形成了“以单位名义”说、“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说、“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说、“为了单位利益”说以及“单位业务范围”说等多种学说,这些学说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单位犯罪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特征。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五种学说均有适用,但是几乎所有的案例都没有以其中一种标准单独认定单位犯罪,均是以其中的两种或者三种观点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也反映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没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认定标准。通过分析得出这五种标准均是从单位犯罪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表面特征入手,无法全面解释单位犯罪的内涵。因此,应当摒弃传统的单位犯罪认定标准的缺陷,透过单位犯罪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表象,得出认定单位犯罪的系统的全面的认定标准——综合标准说。该说从本质上分析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单位的整体意志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素,并结合单位的合法性、单位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两个要素,分析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此标准可以统一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使单位犯罪的认定更合理,也有利于维护司法的一致性与权威性。符合综合标准说的单位犯罪行为并不当然都是单位犯罪,还要结合其他的影响因素综合认定,即刑法上是否规定了单位犯罪和单位的行为是否符合单位犯罪具体罪名的罪状两个因素。只有单位的行为符合综合标准,并满足了这两个因素,才能正确界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