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立法与司法解释互应影响之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12次 | 上传用户:lollipop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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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论题是一个带着问题进行不断深入探索之研究。“《公司法》立法与司法解释互应影响之研究”是一个公司法与司法进行交叉领域的研究领域。之所以探索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因为公司法立法与其司法解释共同构建了公司法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内部组成是以何种关系来促进公司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于公司经济发展的繁荣起着至着重要的导向作用。为此,围绕着这个主题提出系列思考问题:公司法立法是否需要司法解释?其需求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公司法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应是何种关系?公司法与司法解释应以何种样态存在?是并行不悖的方式营造公司设立、运营以及解散等法律环境?还是良性互动的方式共同促进公司经济发展?对于这一系列问题,本文采取实证资料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相类似主题学者的研究成果,并分析其他国家地区相关领域的实然操作情况及理论发展态势,运用法学理论采取剥茧抽丝之方式为我们国家公司法与司法解释这一主题存在的这些问题逐一找寻可构建型方向。第一部分公司法立法对司法解释需求之理论成因。本部分以公司法这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从法之客观属性来探查公司法具备法之不完备属性,而且这一属性并没有因为行政执法、私人自治、行业协会等其他社会因素之注入而弥补了公司法不完备之“缝隙”,其仍需要司法介入来定纷止争。以此为分析起点,从公司纠纷的量变与质变数据变化态势以及公司法本质属性来论证公司法对司法解释需求具有一定的客观现实基础及理论成因。第二部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公司法需求之动态回应。主要通过实证资料的梳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回应公司法的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本部分以三个时间段做为制度分析之截面来盘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公司法之回应。在实证资料梳理的基础上,对三个不同时间段内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方面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形式以及相应主体的反映情况进行分析。三个不同时间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公司法的回应情况是有所差异的,不仅仅是内容、形式及解释方法上的变动,而且在对公司经济影响的主动性上也有所变化。也就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公司法的回应受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些社会制度的大环境下,也在不断微观地改变公司法司法解释形式内容。我们在对这些微观变化进行评析的同时,还要进一步追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变化是否契合公司法本质属性之需求?第三部分为公司法地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公司法之续造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禁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这种“类”公司法司法解释性文件,而其却以蓬勃发展之势影响及续造着公司法。本部分主要分析公司法地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公司法某些规则的续造影响,并运用法学理论分析这些续造行为对公司法所产生的正负效应影响,同时分析其他国家地区地方司法是采取何种方式来影响公司法,并分析有多大借鉴意义,从而提出本课题的第二个主题框架:公司法地方性司法解释文件是否契合公司法本质属性需求?如何正视公司法地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之正负效应,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何种措施使正效应能够发挥其应有功效的同时,避免负效应发生?第四部分是公司法与司法解释共处模式之域外考察。公司法与其司法解释有几类共处模式:一是美国式的各州州内公司法与地方司法互动增强公司法竞争力,联邦国家层面并不存在公司法,但联邦最高法院会用判例法形式影响州公司法发展;二是英国侧重于司法与成文法协同进化模式发展,2006年公司法中诸多制度都是在整合司法判例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三是德国运用精湛的法技术完善公司法,在成文法框架下,允许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审过程中运用法技术来续造公司法;四是日本公司法与司法移植中续造发展。日本公司法与司法是在借鉴其他国家的基础上,结合民族特征,不断地借鉴、吸收、整合及内化为自我特色的公司法制度,并注重制度外部司法环境的配置;五是台湾地区司法解释对公司法变革的微观影响。这五种不同模式不是简单地罗列,而是找寻出公司法与司法解释发展趋势,是良性互动,抑或是各行其是?以便为我国公司法与司法解释发展模式寻找进化方向。第五部分为公司法对司法解释的回应之结构变革。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还要梳理下公司法从立法到历次修订是否回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我们以公司法立法及四次修订为时间点,结合第一部分实证资料进行分析,公司法立法及历次修订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考量不是很充分,这其中也含杂着其他社会因素的存在。本部分分析这种境况会引发的宏观影响以及微观效应的基础上,提出公司法本身结构的改革之建议,并提出具体针对性措施。同时,我们还需要对现行公司法条款及制度设计规范化定位,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解释生成空间,并且在公司法总则中适当加入法院介入公司原则性规定。由于公司法诉讼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为此,公司法应该初步建立非诉程序制度,列出哪些诉讼公司以非诉程序进行开展,便于公司纠纷得以快捷的方式解决。第六部分为公司法司法解释进化方向之初步设想。经过前五部分的分析论证,我们已经得出公司法与司法解释良性互动为世界各国及地区公司法与司法解释发展之趋势。那么,在这个大环境之下,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应如何回应公司法进行改革以促进公司经济发展?本部分主要分两条路向进行论证: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进化的应然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司法品格对公司法司法解释本身进行修正,同时制定公司非诉程序类的司法解释,在程序上完成与公司法的对接,并加强案例指导制度功效的发展;二是公司法地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理性应对之措施,在正视其制度正效应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制度减少负效应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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