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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并实施以来,“48小时病亡条款”就一直备受争议,多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且2010年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后,本条文仍然没有得到完善,以至于有关本条款适用迄今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缺乏实施细则,再加上执法和司法实务中个案的情形错综复杂,所以在具体个案工伤认定的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本条款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难题,甚至可能触发道德风险。法律条文的规定总是有滞后性,因此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内容,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但是可以在具体的适用中正确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条款进行解释适用,作出更公平、合理的工伤认定结论。因此,本文在分析了大量司法实践中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目前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司法裁判的现状和问题,并对争议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关于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的完善意见。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有关“48小时病亡条款”中工伤认定的基本理论,主要有:工伤认定的内涵和基本价值分析、工伤认定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在48小时病亡工伤认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坚持的原则,包括把握立法精神原则、强调工作相关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第二部分:对“48小时病亡条款”的司法裁判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梳理。目前48小时工伤认定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总体认定率较高,但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存在多重判断的现象。当前存在的争议问题主要有: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难以界定、48小时内脑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适用不一、合理的放弃治疗和拒绝治疗的界限不清以及突发疾病的“突发性”要求存在争论。第三部分:对“48小时病亡条款”争议问题的成因分析,主要有48小时病亡条款的历史遗留的原因、当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和执法和司法环节中认定工伤案件时缺乏主观能动性的原因。第四部分:为完善48小时病亡的工伤认定,从三方面提出了意见。首先是立法方面应强调工作原因,细化现有的规定。在汲取有益的域外经验中结合我国本土国情,提出注重工伤认定的实质标准,即强化工作原因;制定更细化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对各个要件作出明确和相对统一的解释。其次,从执法和司法方面提出工伤认定时认定人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对现有条文不足之处的补充和救济。最后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提出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注重突发疾病的预防意识。希望通过上述方式能够为“48小时病亡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