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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说,一个不会休息的人,也就不会工作。休假对于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换句话说休假是为了更好的工作。劳动者不是一架劳动机器,他们在劳动后需要恢复体力,避免过度劳累和紧张出现身体问题和心理创伤。休息休假是最好的途径,只有让劳动者得到充分的休息,才能精力充沛、思维活跃,才能不断创新、创造更大的利润。所以保护休假权其实是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手段。但是,大量的企业却不顾职工的身心健康,减少甚至剥夺其休息休假的权利。这其实是资本所有权人的理念错误,身体是工作乃至一切的本钱,如果牺牲职工的权利来谋取利润,为眼前的利益透支劳动者的身体,最后受损的必然是企业自己。因我国的劳动法律与法规不够完善,劳动部门对企业侵害职工休假权的监察不够主动和有力,加之中国本就是一个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国家,劳动者的法制意识比较薄弱,种种原因造成如今大量企业的员工不能休假、不敢休假的情况比比皆是,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剥夺员工休假的情况更是突出,劳动者忍受着巨大的身体和精神压力,超负荷的劳动着。这是一个很危险的现象。每个劳动者都在创造着社会财富,但是他们却长期不能正常休假,长此以往身体必然会受到摧残,心理压力不断增加,甚至会引起劳动者的消极怠工和对雇主的反抗,影响经济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所以,既要追求经济效率,也要重视对企业职工休假权的保护,通过保护职工的休假权来提高职工的劳动效率。休假权对于所有的劳动者都是一个现实的权利,必须给予保护和落实。它由宪法、劳动法所规定和保障,具有实实在在的价值;休假权既是生存权也是发展权,它为劳动者恢复体力、精力提供了必要时间,也为其享受生活、实现理想提供了现实支持。同时,保障休假也就是保障人权,休假权有着坚实的宪法和人权基础。所以本文从劳动生产效率理论,人权理论,利益共同体理论等方面阐述了休假权的理论基础,赋予休假权更丰富的内涵和现实依据;提出完整意义上的休假,不仅包括体力的休息,还包括精神的休息,国家应完善立法来对休假期间的待遇、福利、工资等给予保障,让劳动者能放心的、安心的休假;本文还指出了现行劳动法律和法规在保护休假权的立法上的不足,存在保护不力和法律责任不明的情况,劳动者在休假权被侵害以后,应该通过多种方式维权、救济,另外,侵权赔偿方面应该写进法律,给予被侵害的劳动者一定的假期补偿和经济赔偿,这才是真正的体现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