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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恢复性司法进入中国,学界对于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以及双方关系的讨论就未曾停止。近些年来,虽然我国各地司法机关都在进行着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但直到今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才第一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虽然弥补了法律缺失这一漏洞,但法律的规定仍较为笼统,使得今后各地进行司法实践时难以有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和较为科学的程序。因此,此方面的研究实属必要。本文对如何理解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以及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在侦查阶段适用恢复性司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文章的引言部分对恢复性司法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做了简要的综述。文章正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重在厘清基本概念,明确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关系,即恢复性司法是解决犯罪的过程,刑事和解是解决犯罪的结果,实现刑事和解需要恢复性司法程序;第二部分论述了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和在侦查阶段适用的可行性;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在借鉴了相关案例和一些实证研究数据的基础上,对恢复性司法在侦查阶段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进行了设计:实体方面具体包括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的条件以及程序的主持者,而程序方面主要包括程序的启动,程序的进行,和解协议的审查、确认、履行、和解后案件的处理四个步骤以及适用失败的转入程序;最后一部分分析了当前公安机关实践恢复性司法急需完善的相关制度,包括监督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贫困救济制度和加强社区建设。通过上面几部分的论述希望能够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开展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工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