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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在现有司法资源相对不变的情况下,如何应用多样的方式处理案件,成为地方司法实务部门积极探索的课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数以近20%的比例增加,而一线办案人员在机构改革的形势下有减无增的现实条件下,于1999年开始进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的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肯定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改革的前提下,在地方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试点的基础上,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正式在全国推行这一庭审改革方式,并指出作为深化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二高一部”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这一庭审方式。这个文件的公布,对于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件公布至今已有一年之久,改革的脚步仍在不断前进,笔者考虑到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出现和将要出现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改革的进程,故选择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认罪程序这一新课题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不可把方方面面的相关问题全都囊括进去,只是选取一定的角度进行探讨。在文章结构方面,笔者依照认识论的一般规律,共分四章。 第一章从概念入手,对被告人认罪程序的含义、性质以及该程序存在的基础和体现的价值作了全面性的介绍,以使读者在整体上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认识,这是文章的基础部分。其中,第一节阐述了对被告人认罪程序概念的准确理解,即“答辩有罪”,是指被告人承认针对他提出的刑事指控,并指出我国没有独立意义上的认罪程序,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性质即不同于简易程序,也不是一般的普通程序,而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第二节从一般到个别的角度,以制度和权利为两大支点对被告人认罪程序的根基进行挖掘和审视。首先强调在多个国际司法条约和国际学术会议上所提出的关于简易审判和保障刑事诉讼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一系列国际司法准则和人权标准,突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在现代社会各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我国也不应当例外。其次,提出简化审程序的两大理论支柱,制度基础是证据开示制度,权利基础是程序选择权,文章从深层次分析了证据开示制度和程序选择权的起源、存在的合理性、发展的现状和重要功能,从而论证了二者对于支撑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所起到的根基作用;第三节揭示了简化审程序为实现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公正和效率所作的贡献,以及在法的实现层面上的积极意义。 第二章以“两高一部”颁布的《意见》为依据,对我国的被告人认罪程序作了具体的剖析。第一节对意见的具体规定作出解释,明确简化审程序的适用条件、启动主体以及所简化的审理环节;第二节着眼于该程序对其重要参与者一被告人的权利的影响,明确指出它限制了被告人要求法定审判的权利、简化讯问被告人的程序、限制了被告人享有的无罪推定的权利,但是该程序在程序选择权、要求从轻处罚权、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获得律师帮助权等四个重要方面对上述限制作了足够的弥补,从而阐述了简化审程序的正当性。 第三章从横向联系上将简化审程序与简易程序和辩诉交易做了深刻的对比,以便更好的定位其属性、发现其利弊、推动其发展。第一节以美国为例对辩诉交易作大致的描述,重点介绍美国刑事诉讼的传讯程序,突出其作为有罪答辩载体的制度前提和程序设计,分析辩诉交易过程中控辩双方、中立的法官和被害人所处的地位;第二节总结三者的异同,从而推导出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被告人认罪程序简化审的借鉴意义;第三节明列近年来国内学者对辩诉交易所持的不同态度,对肯定支持说、变通吸收说和质疑反对说等学说及其代表观点进行全面的分析,有助于加深对简化审程序出台之学术背景的理解。 第四章从实践的角度介绍认罪程序的试点过程,考察实务部门的适用情况,对已取得的成绩进行反思并提出继续改革的思路。第一节用实证的方法分析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的过程,从数据上肯定改革取得的积极效果;第二节指出当前该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即缺乏简化程序的配套措施,缺乏保障被告人知悉权的有效机制,缺乏确认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制度支持,缺乏被告人认罪从轻处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协调的规定,在发现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五个方面针具有对性的完善措施,第一确立证据开示制度,第二调整检察官的权利体系,第三从制度上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第四简化相应的配套环节,第五积极引进恢复性司法的运作模式,吸收“被害人——犯罪人调解”方式的合理之处。 刑事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在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用简化审理程序,予以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法庭审理程序,实质是对现行庭审方式的进一步改革探索。普通程序简化审不是简易程序,也没有创设新的程序,依然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它是在普通程序的框架下,根据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点,简化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和环节,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一种尝试。如何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更好的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是司法机关不断深化刑事庭审方式改革所关注的重点问题。 现代世界是一个多样化的世界,世界各国的文明讲究多样性的统一。每个国家都不是孤立的个体,不可能脱离时代潮流的推动和国际环境的融合。刑事诉讼方式的多样性是其地方性特殊性的有形表现,其正当性则代表了不同国家刑事诉讼对共同善的精神追求,是一种统一和谐调。所谓保留本土资源与国际接轨貌似矛盾和对立,实则蕴含融合的契机,这就是正当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2002年4月,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以“试点”的方式采用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处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此举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并展开了热烈的争鸣。辩诉交易在美国虽然满足了其提高效率和减轻控方负担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性,但因该制度存在牺牲司法正义之虞,在美国实行该制度之初就遭到了强烈的反对。相反的是,辩诉交易制度在一片反对声中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并最终为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所确认。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结果,除了美国特定的人文传统和诉讼理念外,还在于它回应了美国司法中的这样一个现实——案件数量和司法资源之间存在尖锐的矛盾。中国的司法实践也存在这样的矛盾,这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制度移植的盲目性,但也不可闭门造车,必须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演变中进行大胆的探索和创新,纵横对比,在比较的视野下探求制度本身的价值取向,从而实现理论先行并指导实践的目的。 本着立足国情和现实、放眼世界和未来的思想,笔者萌生了以“新生事物”《意见》为契机写作毕业论文的念头,并得到了导师的认可和支持。通过资料收集、实证考察、分析比较,对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认罪程序的相关问题作了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受益匪浅,并希望能够以此推动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