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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在生态、经济和社会方面都有很高的研究价值。野生植物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为异能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可以满足自然界物质的能量循环的需要。野生植物不仅在提供食物、药用和工农业生产方面有重大的作用,同时对于生态系统的平衡,提高人类科技方面的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对维护生物的多样性和维护生态的平衡,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四)》,将保护对象从原来的“珍贵树木”扩展到“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在立法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与野生保护植物刑事立法对应,刑事司法的认定和处理还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将对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产生消极影响。传统的犯罪四要件论不包括紧急避险。在司法实务中,以犯罪构成理论来指导认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容易将紧急避险忽视以致错误入罪。以阶层论来指导认定犯罪,从客观到主观,将违法阻却事由前置审查,层层递进,按排列顺序依次进行。在目前通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已经为广大司法人员熟知、掌握、认可、运用的环境下,可以将阶层论作为指导认定犯罪的补充验证措施或手段,俟后再行逐步推广适用。涉案争议焦点有四:一是如何认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二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如何界定;三是如何认定紧急避险;四是司法实务中如何适用刑事不起诉。依据犯罪阶层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行为对象香樟的认定必须准确,电力企业对在高压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超高树木采取修剪或砍伐措施符合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据此应当依法以紧急避险作法定(绝对)不起诉。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野生”和“原生地”概念,便于司法机关准确执行。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出台文件,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鉴定程序、标准、方法等进行统一规范。建议相关行政部门调研论证,将香樟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删除。同时加大野生植物保护宣传力度,对常见的易发案件进行宣传教育。电力企业应当提请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清除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植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