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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协议的司法审查原则,是要求成员方通过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裁判机构,对成员方涉及WTO协议范围内的贸易政策和措施进行审查,以保证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和措施与WTO协议的要求相符合。由于这些贸易政策和措施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制定和做出的,所以WTO协议所规定的司法审查,在国内法层面上,主要是指国内裁判机构对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在国际法层面上,司法审查既指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审查各成员的国内立法是否符合WTO国际协议,也包括DSB审查各成员的行政措施或决定是否违反WTO协议的制度。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至今,在进出口贸易急剧增长的同时(2006年进出口总额以高达17607亿美元而跻身世界前三),也面临着更多的贸易措施障碍,因此对贸易措施的司法审查法律问题的研究日益迫切,并有广泛应用前景。一方面,从促进公平与自由贸易、完善贸易政策与立法角度,对在国际贸易法中占据重要地位的贸易措施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专项研究实属十分必要;另一方面,该项研究还将有利于正确适用WTO体系中有关贸易措施和司法审查的规定,保护国内产业,修订和完善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各项法律;最后,从便利我国政府到DSB应诉,维护国家正当贸易利益考虑,对此加以研究更具现实意义。本论文以WTO国际规则和各成员国国内立法为依据(主要参考贸易额据全球首位的美国),对贸易行政领域的司法审查制度试图进行深入论述,以期能提出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改革有所帮助的针对性建议。本文试图从两个层面(国内法和国际法)对国内贸易行政案件和国际贸易争端案件司法审查的实体和相关规则予以阐述和分析。主要内容涉及司法审查的法律地位、审查依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内容分为四部分,每一部分以章列明,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WTO体系下司法审查制度概述。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从含义、作用和形成三个方面对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作了铺垫性说明,以期能达到体系的尽可能完整。第二部分为WTO体系下的司法审查制度,分别从审查对象、审查依据、审查权限等方面加以说明,并和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加以适当区隔。最后,该部分引入了在国内学界论述不多的两个层面的司法审查制度,为下面几个章节的论述打下基础。第二章:WTO体系下的国内司法审查制度。以WTO各协议为基础,结合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适当参考美国),对WTO体系下的国内司法审查制度作了相对深入的说明,主要内容为:WTO体系下国内司法审查的主体;国内司法审查的对象;国内司法审查的范围;国内司法审查的标准;国内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本部分也是论文的主体部分所在。第三章:WTO体系下的国际司法审查制度。以DSU协议为基础,并结合其他WTO协议,对WTO体系下的国际司法审查制度加以分析说明,该部分主要内容为:国际司法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国际司法审查的标准;国际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审查的程序。当然,由于本人学识水平有限,对此只能更多的侧重于程序性说明。第四章:WTO与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从我国的司法现实出发,对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加以深入的剖析,主要分为两部分: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在此,有必要对本文的结语部分加以说明,在本文的结语部分,本人从保障WTO协议能在各成员方有效实施的角度出发,对WTO三方面的制度设计加以说明,对三者的内在联系作了分析,并对两个层面司法审查的关系作了总结性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