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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品种审定是对申请人新育成和引进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结果,审查评定该作物品种是否具有推广价值和可适应范围的活动。农作物品种审定作为一项行政管理措施,通常是由国家和省级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在全面审查之后颁发品种审定证书,明确该品种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能够生产和推广销售,也就是赋予该品种上市的资格。从20世纪60-70年代至今,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逐步走向正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审定对象、审定机构,审定申请及受理程序、撤销审定、监督管理等都有所规定。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很好地保护了育种者、企业经营者以及种子使用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民增产增收,保障了国家种业安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品种审定制度对种子市场的作用愈发明显,但历经三十几年,品种审定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虽然2016年《种子法》以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修改与施行,对我国品种审定制度有所推动,但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反思如今的品种审定制度,在坚定继续追随品种审定制度步伐的同时,也应对其不足之处作出调整,以求更适应现今的市场经济发展速度。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品种审定制度科学性不足、法律制度不完善及其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品种审定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科学,主体权责不一、品种评价标准不科学、审定区域划分不科学、试点数量与布局不合理、品种同质性问题严重,在法律制度方面,缺少完善的监管制度以及救济制度。尽管品种审定制度存在这么多的问题,但其仍是目前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本研究仍坚持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应经过审定才可以入市推广。我国的品种审定需要提高品种审定的科学性、重视种业相关法案的建立、发挥种子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品种评价体系、完善品种审定区域试验、坚持放活标准与守底线相统一、坚持权利与责任相统一、坚持选任用人与严格管理相统一,完善撤销审定制度、拓宽农民诉求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