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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享有“永远的朝阳产业”的称谓。从20世纪90年代起,国际旅游服务业得到迅猛发展,在全球服务贸易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旅游业的深入发展,必然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规范、高效的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市场,旅游服务贸易走向自由化是必然趋势。旅游业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先导行业,在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方面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本文围绕GATS的宗旨——逐步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在GATS的框架内分析了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状况,提出应逐步扩大尚未完全开放的旅游服务贸易领域,不断削减国际旅游者出入境时的贸易壁垒,建立并完善我国旅游法律法规体系,从而逐步将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向更高阶层。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由四章构成:第一章为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概述。为了全面理解国际旅游服务贸易,首先阐述了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界定和分类,其次分析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区别于货物贸易、其他服务贸易及国内旅游的法律特征,最后介绍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壁垒并探讨其与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指明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逐步消除壁垒的长久过程。第二章阐述GATS的相关规则在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中的适用及体现。笔者以GATS界定的服务贸易四种类型: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及自然人流动为切入点分析了旅游服务贸易在这四个方面的体现,并结合我国的入世承诺及兑现情况探讨旅游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程度,回顾历史,肯定了取得的成就,并指出今后应做的努力:我国应不断向外资旅行社开放我国出境游市场,准许其经营我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并逐步允许外籍导游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我国提供服务。第三章探讨与国际旅游者出入境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首先分析了旅游者出入境的法理依据——自由旅行权,并介绍国际上对旅游者出入境的一般态度,接着分析了外国人来华入境游和我国公民出境游时出入境方面的限制措施,得出应不断简化出入境手续、削减境外消费方面的限制的结论,最后结合欧盟的申根签证探讨了在CAFTA内实现互免签证的可行性,并指出我国应努力寻求在互惠的基础上与更多的国家达成互免签证。第四章探析如何完善我国的旅游立法。首先分析现阶段我国旅游立法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然后出于借鉴的目的介绍了几个国家的旅游立法模式,最后指出应借鉴日本的旅游立法模式,尽快出台我国的旅游基本法,构建以旅游基本法为统领、各项单行法律法规为细化和补充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此外,笔者从促进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角度提出制定旅游基本法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