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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公司法中的股东平等原则做为研究对象,写作目的可分为两个层次。基本层次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该原则的研究,阐明作为公司制度内生机制的股东平等原则的本体含义,论证股东平等对于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法的重大意义,并以股东平等原则为依据解释公司法中的相关规范与制度生成。更高一层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股东平等原则这一公司法基础理论的阐述,提升我国公司法研究的理论品格,并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知识支持与方向指引。本文讨论四个大的问题,即公司制度内生的股东平等问题;股东平等原则本体内涵的问题;股东平等原则与公司法其它价值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股东平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实现方式问题,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确立了全文写作的逻辑起点,即阐明股东平等作为规范公司股东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内生于公司制度本身。股东在进入公司场域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会自发地与公司其他股东结成契约性关系。出于对股东间合作关系以及公司内部秩序稳定性的心理需求,股东们会依据共同的正义观制定适用于股东群体内部的行为规范。借助“无知之幕”的分析范式,发现股东平等的观念蕴含在股东的共同正义观之中,是股东共同正义观的基本内容。这说明股东平等的观念源发于公司制度的内生机制而非法律的强制规定。在股东现实地加入到公司游戏后,基于个人的逐利目的,取得优势地位的股东往往会选择机会主义行为破坏内生于公司制度的股东平等观念,进而冲击股东间的合作关系以及公司内部秩序。这时就需要将股东平等引入到公司法规范当中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以法律的手段对股东进行平等保护,维系股东平等在公司内部的施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法律规定股东平等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促生股东群体良性的自发秩序。本文第二章对股东平等原则的本体进行分析与阐述。平等是长久地存于人类社会的一种社会理想与追求,其本身具有抗议性诉求的特质。平等的观念进入人们的头脑源于对某些不公正现象的观察与深切反思,这种反思很大程度上是哲学层面的。新自由主义的兴起使哲学研究主题完成了由自由向平等的转变,并提供了多种关涉社会基本制度建立的平等范式,其中包括民主的平等、机会平等与资源平等。这些范式为股东平等观念的形成提供理论背景、思维路径和参考标准,但股东平等观念的内涵并不完全是对这些范式的照搬。结合股东的现实需要,本文提出了复合主义股东平等观,并提出判断股东平等的五项标准:股东自主行为的自由、形式上的权利、获利机会、获利的总体份额以及差别原则的标准,并针对可能的批评进行回应。此外,文章还对股东平等的相似概念“平等对待股东”、“股份平等”、“股权平等”进行了分析。在论文的第三章展开了对股东平等原则价值层面的辩护。当股东平等作为原则进入到公司法律当中后,势必要解决与其它法律理念和价值的协调关系。股东平等原则首先与股东民主之间存具有依存关系。股东民主的观念作用于股东集体决策的形成,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多数派对决议的支持。多数决内涵的差异造就了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特别是股东集体决策形成过程中股东民主间的本质不同,后者因对资本的依赖所遵循的资本多数决则存在异化的可能。而股东平等的一个重要意义正是对异化的股东民主进行导正,发挥完善股东民主的机能。股东平等原则还与公司中的效率追求存在冲突,这也是社会发展中平等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在公司中的缩影。追求效率是公司天然的本性,股东正是为了有效率地追逐个人利益才加入到公司当中。但单纯地奉行效率至上则可能引发股东利益的实质不平等,故恰当的观点应当是股东平等与公司效率共同促进。论文的第四章开始探求股东平等在公司法制度规范之内的实现方式,并对我国现行《公司法》进行考察。股东平等在法律中的实现路径存在多个层级。首先,作为公司法的一种价值宣示,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具有根本性,表述也具模糊性。针对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东平等原则的现状,笔者给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其次,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法的立法准则,是通过对股东基本权利义务的分配以及为法律差别对待股东提供正当性基础实现的。再次,股东平等原则也是相关案件审理的裁判准则。当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解决股东纠纷的时候,股东平等原则须承担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指导司法裁判。相对于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股东平等原则在裁判援引法律原则时具有优位性和独特性。在股东平等诉讼中,个案衡平是其基本的目标,而适格股东提起不平等对待股东会行为的撤销之诉是法律平等救济股东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