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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我国最古老并且沿用至今的罪名之一,在刑法分则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盗窃罪在当今社会中,仍然是一种高发性犯罪,据统计,从全国刑事案件发案情况看,盗窃罪占第一位。盗窃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和公民的财产权,威胁和破坏着正常的社会秩序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盗窃罪历来是刑法研究的热点罪名之一,同时也是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之一。盗窃罪看似是一种简单的罪名,但形形色色的盗窃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盗窃罪相关的诸多问题也存在较多争议,而盗窃罪既遂的认定更是一个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界极具争议的问题,没有形成一种通行的观点,由此给司法工作者带来了困难,导致不同的司法工作者对同一情况的盗窃案件既遂认定的不一致,一方面从客观上造成了对不同被告人判决的不公,不利于人权保障;另一方面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因此,对盗窃罪的既遂认定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从犯罪既遂的一般理论入手,对犯罪既遂的标准进行概括性的、宏观的整理与分析,进而用犯罪既遂理论来指导盗窃罪既遂标准的认定,为研究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对盗窃既遂标准各主要学说合理性和缺陷的分析,具体阐述“控制说”作为盗窃罪既遂标准的相对合理性。再次,结合具体案例,从场所、时间、对象性状等方面分析实践中不同情形下“控制说”的具体运用,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所窃财物支配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行为人取得对所窃财物的实际控制。文章虽然是从行为人的行为角度论述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但是对于作为数额犯的盗窃罪来说,认定其既遂、未遂乃至罪与非罪,“盗窃数额”是一个不得不讨论的问题,因此,文章最后从基本盗窃行为和非基本盗窃行为两个方面论述了盗窃数额与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关系,并用图表形式明晰了不同数额情形下盗窃行为完成形态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