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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研究视角聚焦于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救济途径之一的股权强制收购制度。公司僵局是有限责任公司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之一,是建立在资本多数决原则基础上的现代公司制度设计遭遇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特征后所产生的独特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僵局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频繁地出现,其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公司僵局的发生使得公司的正常运作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前途堪忧,股东利益受损,其投资面临重大风险。因此,探究公司僵局的解决办法,寻求公司僵局解决之道就成为公司法的一个现实课题。修订后的《公司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在内容的完整性、体系的协调性以及可操作性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很多制度上都有新的突破,特别在股东权益的保护上,大大提高了股东权益保护的力度。这些制度为公司僵局的预防以及僵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帮助。但我们应该看到,新《公司法》仅仅为公司僵局问题的解决打开了一扇门,僵局问题的圆满解决仍然无法在现行法中找到更多的依据,相关制度研究还将继续深入下去。近年来,关于公司僵局问题的研究颇多,也取得了一些有益的成果。但是,僵局问题,特别是救济途径的研究仍处起步阶段。本文以股权强制收购制度为研究对象,国外立法经验借鉴在此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价值的衡量是本文方案设计的逻辑起点,藉由理念性思考的阶梯,期望本文能够对公司僵局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帮助。本文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股权强制收购的制度设计背景。指出之所以以股权强制收购制度为研究对象,一是因为公司僵局的客观存在,并且其具有明显的危害性;二是我国对于公司僵局的应对无论立法上、司法上,还是理论上都存在不足,实践中缺乏一种有效应对公司僵局、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救济措施。并且通过将股权强制收购与其他僵局救济手段进行比较,得出股权强制收购制度具有其存在的价值,其在打破僵局上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救济手段无法替代的结论。第二部分,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理论架构。这一部分从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入手,例如股权强制收购的定义、制度功能以及法律性质,并且分析了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其制度价值。通过这些分析使得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整体架构得以建立,并为以下篇章的讨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股权强制收购相关制度的比较法分析。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国外相关制度的研究,为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设计提供更多的现实依据。主要考察了美国法上的救济措施-股权强制置换制度,德国公司法上的救济手段-股东退出权与除名权。之所以选取这两种制度,是因为这二者在僵局救济上的价值、功能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相通性,甚至被认为是同一项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具体化。这一部分不仅分别对这几项制度加以考察,而且对其进行横向比较,提取其有益的成份。第四部分,我国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构建。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是本文论述的归依,也是理论探讨服务于公司实践的必然要求。要完成这项工作,具体措施间的比较权衡与对其本身的理解掌握同样是必不可少的。本部分分别讨论了股权强制收购的适用条件,诉讼条件、程序问题,如何确定股权价格,以及与公司法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其中探讨了与资本维持原则的关系和关于股东归一问题。这些内容基本涵盖了股权强制收购制度所涉及的理论问题。通过这一部分的探讨,本文对于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研究以近完成。本文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收购制度为研究对象,坚持利益平衡这样一个研究思路,采用了比较的分析方法,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并且结合《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力图构建一种更加适宜的应对公司僵局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