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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以战争法为研究方向的军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笔者一直以来对战争法的实施机制深表关切。鉴于武装部队是战争法最主要的执行者,武装部队自然成为战争法实施的主阵地,在武装部队中进行战争法的传播与训练也成为战争法实施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笔者收集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军事大国)武装部队进行战争法传播与训练的相关资料,得出结论:战争法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教育与训练规模初具然体系未成,当前,我军已经较为完整地拥有了开展这项工作的各项要素,却尚未建立起进行教育与训练的工作机制,与西方军事大国的差距之大令人咋舌。因此,为我军设计出一套进行战争法教育与训练的机制势在必行。本文以为我军设计出一套战争法教育训练的机制为宗旨,采用了归纳法与演绎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具体作法是,对外军经验采用归纳法进行整理,抽象出在武装部队中进行战争法的传播与训练必须具备的因素,在对我军当前开展这项工作的可行性作出肯定评价的基础上,在演绎法的指导下,在我军当前编制体制的框架内,不同程度地移植外军“要素”建设的经验,重新整合我军进行这项工作的各股力量,最终形成覆盖全军的完整体系。立足现实,放眼外军,面向未来是这篇论文的逻辑主线;在明确了“为什么”“是什么”的前提下,着重解决“怎么办”是本文的预期目标。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在武装部队中进行战争法的传播与训练的必要性。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在武装部队中进行战争法的传播与训练是国家履行国际法义务的表现,也是贯彻执行战争法的基础工作和核心内容,平时的传播与训练归根到底是为战时的遵守和运用作准备,这项工作意义重大,是极有必要的。第二部分,在武装部队中进行战争法的传播与训练必须具备的因素。笔者整合外军经验,抽象出在武装部队中进行战争法的传播与训练必须具备的五个因素:文化传统和思想意识、法律和政策、人员和机构、方法和手段、经费。第三部分,当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进行战争法传播与训练的可行性。结合第二部分归纳出的五个因素,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战争法传播与训练的现实状况,得出结论:当前将这项工作体系化、规范化具有很大的可行性,换句话说,当前我军有条件着手进行这项工作。第四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进行战争法传播与训练需要处理好的关系。笔者是分别从我军与红十字与红星月运动的关系、与地方学术界的关系两个方面来探讨的。第五部分,我军进行战争法教育与训练的编制。笔者认为,当前,要在我军中建立起一整套战争法教育与训练的机制,必须从“定编”二字入手,根据在武装部队中进行战争法传播与训练的基本规律,借鉴外军经验,设置机构、编配人员、确定职责,并在时机成熟时,将编制以军事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围绕“人员”和“机构”进行了大胆的尝试。第六部分,我军进行战争法教育与训练的对象和内容。笔者认为,我军进行战争法教育与训练的对象主要包括分布于各军(兵)种、各个层次的三类人员:法律顾问、指挥人员、作战(保障)部队的士兵。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从目标、内容、教学法等方面分别对这三类人员的战争法教育与训练的组织实施作了简要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