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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少年的状况预示着未来中国的状况。可以说,少年犯罪的状况及其应对效果是未来社会治乱的"测振仪"。然而,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处于我国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中相对边缘的状态,这与少年犯罪治理的重要性并不相称。在域外,少年犯罪的治理遭遇了制度瓶颈,使其少年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均试图走出一条克服传统少年司法缺陷的新路,即采用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来处理少年刑事案件。同时,本文通过对我国的地方性少年司法改革的实证调查发现,我国的少年司法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而地方司法机关采取的一些改革试验措施在不同程度上具备了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要素或特征。本研究试图将恢复性司法的理论运用于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研究中,以当前我国的地方性少年刑事司法改革为背景,通过理论上的分析,并且以实证调查为基础,来研究恢复性司法究竟是如何运用于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中,从而形成一套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并对其成因、现状、效用、适应性和发展前景作出理论上的总结与评价。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具有高度包容性的、极具开放性的司法体系。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以恢复被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标的,吸纳包括加害人、被害人在内的主体参与,以关注加害人、被害人或者社区的需求和利益为重点并鼓励责任的承担,以沟通、协商为表现形式来达成最后结果的司法体系。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实际上是一种将恢复性司法融合进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产物,是对报应型少年司法与福利型少年司法的折中和超越。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具有比较广泛且深厚的理论基础。市民社会的发展促成了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调整,扩大了公民对公共事务(包括司法)的参与,扩大了协商性民主,并将其应用于少年司法领域。公民自治得到扩展,这包括重视社区参与的社群主义以及重视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自由主义在少年司法领域的运用。同时,它还得到了社会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土壤的支撑。这些理论与观念终须落实到法律层面,无论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本身的谦抑,还是诉讼契约乃至程序分流,都需要法律谦抑的精神。市民社会——政治民主——公民自治——文化宽容——法律谦抑,共同构成了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完整的理论线索,支撑起了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制度大厦。在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实践中,罪错少年、被害人、调解人、国家机关、社区(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律师等都分别在恢复性少年司法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中,罪错少年是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重心,故而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是一种"以罪错少年为重心"的恢复性司法,以此区别于一般的恢复性司法。在世界范围内,恢复性少年司法的运行模式体现了多元化的特征,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实践特征:(1)两大目标:恢复受到少年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促进罪错少年回归社会;(2)四大主要主体:罪错少年、被害人、社区、国家;(3)两大支柱:权利保护、责任承担;(4)三大主要责任要素:道歉、赔偿、社区服务。除了理论上的指引外,这些实践上的特征也为衡量当前我国各地的少年司法改革措施是否属于恢复性少年司法提供了一个参考。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试验在中国逐渐兴起。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不同的领域开展了若干具有恢复性司法要素的少年司法改革试验。由于恢复性司法是一个具有恢复性导向的开放性体系,这使中国的恢复性少年司法得以呈现出与域外恢复性少年司法不同的实践面貌。这些试验不仅存在于正式的刑事程序之外,而且存在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及矫治阶段,而社会组织的介入与参与也是恢复性少年司法试验的重要方面。这些恢复性少年司法措施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兴起,从动因上看,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这些试验提供了政治动力与法律政策动力,同时,由于整体性的刑事司法改革陷入困境,也使地方司法机关转而寻求"风险最小、收益最大"的少年司法领域作为刑事司法改革的突破口,而恢复性少年司法正符合了这一要求,这使少年司法的"地方性改革竞赛"的局面得以形成。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制度体系的建立、发展与顺利运作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制度环境与舆论环境。通过对以上四个方面的分析,可以认为,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能够适应当前中国社会的环境,具有适应力。不过,这些环境中的某些因素也可能对其在中国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力,这就需要继续培育相关的社会条件,并且对制度进行调整与更新。我国的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正在走向制度化,这有助于建立和统一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使之摆脱对成年人司法的依附。我国当前的少年司法模式尚未定型,这为我国审慎选择合适的少年司法模式提供了契机。鉴于世界上现有的少年司法模式的优缺点,从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实践经验出发,应当建立起刑事模式与恢复性模式"双轨制"且兼顾少年福利因素的少年司法模式,使之与传统少年刑事司法形成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制度化的目标应定位于社会关系的恢复、少年人权的保护、少年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分流的实现,并应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司法最低限度干预原则这三项基本原则。由于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多元化的司法,应尽量提供多元化的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包括:转处程序、调解程序、调查程序、评估程序、起诉裁量程序、判决裁量程序、教育程序、矫正程序和福利保障程序,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矫治各个阶段建立起相互衔接、运转顺畅的结构体系。恢复性少年司法还应当具备必要的程序性要素,包括:启动、转处、和解、评估、调查、审查、决定、执行和监督等。恢复性少年司法是拯救罪错少年的一条新路。对罪错少年的拯救是双重的,亦即对罪错少年的拯救不仅是国家、社会与他人对罪错少年的拯救,同时也是罪错少年的自我拯救。在更深远的意义上,恢复性少年司法不仅对于解决刑事纠纷、矫治与预防少年犯罪、拯救罪错少年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保护、促进小公民的成长,进而培养公民精神,并通过公众参与而成为公民社会建设的组成部分,都具有深层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