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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广告作为商家宣传企业文化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名人代言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虚假广告乘“虚”而入,带有名人烙印的危害效应更是日益凸显,严重影响着经济的良性发展,“三鹿奶粉”、“SK-Ⅱ”等事件的发生,使得我国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立法日渐彰显出其缺陷,名人虚假广告也因此成为学者讨论的热点。借此,文章采用个案分析和归纳总结的方法,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和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入手,剖析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的特殊性,考察了国外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成功立法经验,并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不足,进而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了名人的涵义、虚假广告的界定、名人代言广告的特殊性以及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为后文研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问题做理论铺垫。第二部分,通过对“SK-Ⅱ”典型个案进行分析,引出现今社会虚假广告已泛滥成灾并剖析了虚假广告的泛滥成因及现实社会危害,提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性质入手,分析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构成侵权,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学者关于名人虚假代言承担侵权的观点及理由,并提出了本文观点,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构成特殊共同侵权。第三部分,考察了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瑞典、西班牙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立法及实践,归纳总结了上述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以期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以启示。第四部分,立足于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立法,剖析了其中存在的缺陷,包括名人担责的范围过窄、名人侵权类型不明、适用归责原则模糊、广告监督程序不完善等,并针对上述不足,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议将名人纳入侵权责任主体范围、认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属于特殊共同侵权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建立预审机制与信用机制,杜绝虚假广告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