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武官犯罪及其司法实践——以《皇明条法事类纂》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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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之以文,齐之以武”。自古治理国家离不开文武百官的齐心合力,文武两途各有所掌,各尽所能。我们不能忽视武官在历代军事、政治生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武官群体的素质与个体的能力以及遵纪守法的意识都直接影响到一国的军事实力。明代武官犯罪问题涉及到明代社会的方方面面,加之针对武官犯罪的司法表达与司法实践错综复杂,军事司法的有效性渐趋减弱,从而武官得以肆意妄行,致使兵备废弛,百弊丛生。   本文以《皇明条法事类纂》等档案文书为主要史料,以明代犯罪武官为研究对象,探讨明代武官犯罪的司法律例与司法实践问题。除了绪论主要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对明代武官的犯罪内容进行分类介绍。明代武官犯罪类型多样,涉及面广,根据明代律例规定,大概归为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犯罪、道德犯罪。   第二部分,探讨明代对武官犯罪的审判程式。主要包括明初军事司法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的弱化,明代中后期负责审判武官犯罪的机构逐渐错乱并复杂化,导致军事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一致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受到影响。另外简明介绍武官犯罪审判程序的特殊性。   第三部分,系统分析明代律例中对武官犯罪的惩罚规定。以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犯罪、道德犯罪为纲,具体到谋叛罪、侵犯财产罪、私役军人罪、作战失误罪、人命罪、有伤风化罪等多种罪行的法律规定。主要惩罚措施由身体刑、自由刑等转化为经济赎罪、立功赎罪、罢职等形式。   第四部分,以案例为依据,探讨明代武官犯罪的司法实践。明律规定,司法官员判案需遵律例而行,但实际司法审判中情律不合的现象非常普遍,皇帝可以随时改判,权宦可以从中作梗。除如律处治的正常情况外,造成情重罚轻、情轻罚重的结果,司法实践已然背离了司法规定。   明代武官犯罪问题不仅涉及到军事、司法方面的内容,还涉及官僚政治、社会变迁等诸多问题,结论中将对明代法治及武官犯罪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做一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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