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实践中,债权人为了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圆满实现,经常寻求多重担保,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物保以及保证,这种由物保与保证共同对同一债权提供担保的方式在学理上叫做混合共同担保。我国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相关规范分别被规定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这三部法律或司法解释之中,由于它们制定的年代相差较远,制定时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一些问题争议巨大,上述三部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规定有互相不协调和冲突的地方,造成了法官在判案时适用法律的困难,不同的法院针对该类型的案件适用了不同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由债权人的选择权、担保人对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的代位追偿权、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担保后的免责规定构成。对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问题,无论是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还是理论及实务上均无争议。故为了厘清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整个体系,本文从其他三个主要的争议问题进行讨论,以期能提出一套较为协调的混合共同担保制度体系。第一,债权人在实现担保权利时,债权人是否有选择权的问题,也即对于物保和保证是否存在实现顺位的问题。这是整个混合共同担保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第二,在某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是否获得代位权,获得债权人的地位。其是否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也即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内部追偿权的问题。如果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那么追偿的顺位有无限制、追偿金额如何确定。在一般计算规则的确定后,还对几种特殊的情形的计算规则进行讨论。如在具有多个物上保证人与多个保证人时的情形;某个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重合的情形。第三,在债权人放弃其中一项担保时,对其他担保人责任范围的影响,其他担保人是否能免责,如何认定,免责的范围如何确定。混合共同担保中,涉及多个层次的法律关系。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权关系;债权人和各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债务人和各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因其基础关系不同而随之不同。另外,各担保人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和基点。虽然从表面上看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基于债权的法定移转,担保人清偿后获得债权人的地位,获得其债权及其担保权利,从而获得追偿权。这为整个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理论支撑。最后本文旨在提出一套逻辑较为合理,可操作性较强的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体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