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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政体制下,人大的监督职能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来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作为最基层的人大常设机构,在日常工作中,采取形式最多、内容最全面、最能体现工作实效的就是监督权的运用。监督法的出台,规范了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同时也为县级人大常委会从事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多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实践、创新,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监督不力、监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依然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常委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也影响了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和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曾指出,“人大监督工作容易搞虚,不容易做实。增强实效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如何增强实效性,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和最终目标。 本文通过监督理论与监督实践的有机结合,以迁安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为例,深入分析迁安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特点,查找监督实效不高的原因,力争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认为,县级人大常委会要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既要依照法律办事,又要遵从现行政治体制,只有学会在现有政治体制下行使职权才能有效、有力。县级人大常委会在现有的制度空间下,要从加强舆论宣传做起,营造有利于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处理好同党委、“一府两院”及垂管部门的关系,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认真贯彻监督法,改进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督水平,努力达到增强监督实效的目的。